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据新闻联播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暂不征税)(1)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目前,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通常所说的“三支柱”: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主体部分,第二支柱也就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加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对第一支柱的有效补充。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是个人自愿参加,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无疑将鼓励更多人尝试个人养老金制度。 既参加社保又参加了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同时领取社保的退休金和个人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今年4月举办的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个人养老金将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参保人积极参加。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记录所有相关信息,作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表示,国家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与其他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互相补充、相互促进。

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吹风会上表示,银保监会正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准备。“个人养老金账户锁定到退休,目的是使个人投入的资金真正用于养老保障。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有利于养老金稳健增值的产品,探索通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参与人提供合理回报。”

王宏鹤强调,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体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林晓征则表示,证监会将持续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能力。公募基金公司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的规模也已经达到4万亿元,占我国养老金委托投资规模的比例达到50%。整个基金行业在投研风控、产品布局、人才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等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推出的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规定,投保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按月收入的6%和1000元(或年收入的6%和1.2万元)孰低确定,缴费期间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时再缴纳相当于7.5%的税款。但从各界人士的反馈来看,税延养老险的优惠力度依然不够。

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进实施,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觉得这是好消息,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也是我之前一直建议的:要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之前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中采取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因此,大幅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

此外,朱俊生还建议,未来还可以考虑的税收政策调整包括:一是,适时提高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当前每年12000元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建议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同时,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二是拓展税收优惠方式。此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及目前的个人养老金中都是采取EET的递延征税模式(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对于高收入群体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低收入群体因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而无法享受,不利于提升制度的公平性和覆盖面。根据国际经验,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还可以考虑采取直接财政补贴方式,如德国的里斯特养老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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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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