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季的父亲季先生在浦江县xx街道xx山村享有二处合法的房产,老屋是1954年土改的时候留下来的,占地面积为30.96平方米;新屋1989年12月审批,1992年造了2层,2002年又造了2层,占地面积为116.16平方米。2004年9月8日,小季与父亲在xx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老屋一间归小季所有,由父亲不给小季2万元后,二间新屋归父亲自由支配。2008年开始,小季所在的xx街道xx山村进行旧村改造,小季的一间老屋与父亲的二间新屋均已拆除,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安置小季地基一间40平方米,安置父亲地基二间80平方米,安置小季的哥哥二间80平方米。

小季于2018年9月8日向xx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其确认争议处理三间房屋的地基,小季应得三分之二份额;将2017年12月份被拆的二间房分得四个建房基地,其中两间建房地基确定为小季所有。2019年3月22日,xx街道办以“小季反映的宅基地争议处理申请一事,根据当地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小季不服该决定书,便将xx街道办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xx街道办辩称,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是正确的,小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理认为,xx街道办收到小季的申请之后,过了6个月10天,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xx街道办作出的决定虽然程序违法,但对小季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确认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决定。故依法判决确认xx街道办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行为违法。

土地征收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1)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土地权属争议逾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根据《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一)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二)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的;(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

根据《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将申请书副本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本案中,xx街道办作为辖区内的相关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小季与季先生已经经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家析产,小季要求争议处理的四间地基是父亲的二间新屋在旧村拆迁改造中安置而来,其中二间安置给父亲,二间安置给哥哥,四间地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并没有争议,因此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xx街道办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2)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土地权属争议逾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吗?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者乡级机关提出处理申请,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不应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若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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