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父亲带孩子送外卖现状(家庭成员全网心疼)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江西一少女17岁“结婚”,并育有一女;18岁时,“丈夫”不幸车祸去世。17岁结婚为无效婚姻,丈夫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归公婆所有;因生育一女,21岁单亲妈妈仅能在外地送外卖养活女儿。全网心疼单亲妈妈坎坷经历,国家与社会可能心疼的是,婚姻家庭编被多数法律人解释的“肢离破碎”。

90年父亲带孩子送外卖现状(家庭成员全网心疼)(1)

21岁单亲妈妈在外地送外卖养活女儿

自然人因意外获得死亡赔偿金,普通人对赔偿金归属地理解为,由其家庭成员共有以维持家庭的完整性,例如,自然人有未成年子女,死亡赔偿金不能被继承、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立法目的之一,维护家庭的完整性。

家庭财产属于共有,分割家庭财产需家庭“解体”;自然人死亡并不等于家庭解体,例如,自然人死亡后仍可能有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多数司法实践表明,自然人死亡,家庭没有解体前,近亲属便提起了法定继承之诉;案件受理后,法院帮助分家析产,家庭当然解体。社会需要追问,传统中国是这样做的吗?

在中国历史上,妻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夫死亡,妻仍在的不发生继承问题;夫和妻俱亡方发生继承关系,财产通常由子继承,但“在室女”也有份额。不宣传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精髓,多数人逐步形成了我国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并对现代家庭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就“女卑”而言,其对象为妾,或婢;就家庭而言,妻未亡,家仍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问题是,配偶与夫妻是不是一同概念?对该问题的回答,需要根据结婚登记的效力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内容便是其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多数人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认定事实婚姻的效力,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法律上分析,确立与成立并不是同一概念;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而是确定了家庭关系上的配偶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子双方事实上生育了子女仍不能被认为成立了家庭,与社会观念不符;《民法典》在结婚登记中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其目的是提示司法人员,事实婚姻仍有法律效力,例如,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双方组成家庭,也能形成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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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一般关系一节中规定,家庭共同成员中包括配偶,在结婚登记中使用了夫妻一词,而在继承编中又使用了配偶一词。从立法技术,或者文义理解上分析,夫妻与配偶可以替换。问题是,《民法典》为什么没有统一使用配偶或者夫妻一词,以消除公众的疑问?一方面,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成为配偶的不在少数;另一方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成为家庭共同成员的配偶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就21岁单亲妈妈成亲而言,男女双方未达到结婚年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婚姻为无效;单亲妈妈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举办了一定的仪式,例如,婚礼等,无效婚姻并不影响单亲妈妈成为男方家庭成员。

单亲妈妈与其丈夫倘若已独立生活,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归母女两人所有;单亲妈妈与其丈夫没有独立生活,死亡赔偿金也应当优先满足刚出生女儿未来的生活。由于司法实践没有区分夫妻与配偶的概念,并以先前的裁判为依据,丈夫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归公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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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即可成为家庭成员

单亲妈妈的丈夫尽管去世,但仍有亲骨血存在——幼小的女儿谁来抚养呢?就单亲妈妈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归属问题,倘若在网络上表决,多数人可能赞同死亡赔偿金主要用于抚养未成年的女儿。司法裁决为何结果相反?多数司法人员对中国的传统,或者历史上的裁决可能根本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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