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3条能继承遗产吗(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理解适用之遗产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民法典第33条能继承遗产吗?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民法典第33条能继承遗产吗(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理解适用之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33条能继承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四、遗产的处理

第30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主旨】继承案件保留无法通知的继承人的遗产

链接】民法典第1150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审判实践】已经存在遗产管理人时,不需指定保管人。

遗产保管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1)保管遗产的紧急处置权,如对易腐败变质类物品变卖、拍卖后保管其价金;(2)保管费用偿还请求权。2.义务。同《民法典》第1151条“存有遗产的人”职责范围原则上大致相同,因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产价值贬损或灭失的,原则上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另行指定保管人:1.当遗产保管人不适任,如违反“妥善保管”义务或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履行保管义务,利害关系人请求另行指定;2.保管人因自身原因(如因工作、出国、身体等因素)。

第31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主旨】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链接】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理解】如果遗嘱对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情况另有安排,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审判实践】遗嘱未明确保留受孕胎儿遗产,应审查判定胎儿在其出生后是否具有生活来源:若无生活来源则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已具备供其成长生活的来源,则原则上遗嘱并不因未保留胎儿遗产份额部分无效。

应保留而未保留的胎儿遗产份额,应从遗产中扣回:诉前可由遗产管理人主张扣回,诉讼由法院依遗产管理人、胎儿出生后的监护人等诉讼权利人的诉请扣回,请求权基础为原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第32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主旨】放弃继承权的限制

链接】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理解】“法定义务”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放弃继承权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继承权也不得部分放弃。

审判实践】法定义务不能扩大解释到因合同等产生的约定义务,且债权人取得债权时并没有考虑遗产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放弃继承权是以人格为基础,债权人不能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第33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主旨】如何放弃继承

链接】同上条

理解】除了在诉讼中允许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外(第34条),禁止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

本条中的“继承人”,应与放弃继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审判实践】放弃继承告知部分继承人即生效。

第34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主旨】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的特殊规定

链接】同第32条

【审判实践】本条所规定的诉讼不仅包括继承纠纷诉讼,还包括其他类型纠纷诉讼。

第35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主旨】放弃继承权的期限

链接】同第32条

【理解】放弃继承权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被继承人死亡前或在先顺序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前提下,继承人或后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审判实践】遗产分割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是放弃所继承的遗产所有权。已婚继承人放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遗产所有权,该放弃行为因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配偶一方一般不能发生效力。

第36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主旨】放弃继承的反悔

链接】同第32条

【理解】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生效后,不得撤回,只存在撤销可能。可撤销的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欺诈与胁迫。

放弃继承的反悔实际行使的是撤销权,原则上应以民法典撤销时效为准,已过撤销时效,遗产虽未处理,也不能反悔;但遗产已经处理的,即使撤销时效未到,一般也不能反悔。

第37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主旨】放弃继承权的溯及力

链接】同第32条

本笔记主要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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