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性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竞争性谈判和)

近日,笔者发现很多同事在汇报政府采购项目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区分不清,经常出现“谈判”与“磋商”混用的现象,甚至有的还以另一种方式的程序确定本方式的结果,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是政府的采购方式,那么,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下面,让我们共同梳理一下:

谈判性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竞争性谈判和)(1)

首先,二者的出处不同。竞争性“谈判”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而竞争性“磋商”出自《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由财政部制定的暂行办法,是政府采购方式的拓展,属于部门规章,与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位阶不同。

其次,二者的适用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了“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具体要求的以及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的情形共同适用外,其他适用情形主要区别如下:

谈判性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竞争性谈判和)(2)

竞争性“谈判”适用的主要情形是:招标未成功或者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竞争性“磋商”适用的主要情形是:一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是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三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谈判性磋商和竞争性磋商区别(竞争性谈判和)(3)

最后,二者的内涵不同。谈判与磋商虽然都带有“商”的意思,但竞争性“谈判”的“商”主要针对的是价格,是价格战。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采用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商”针对的是性价比,是综合实力。即:价格只是综合评分中的一项指标,不是确定供应商的最终标准。最终的确定标准是以“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为标准。

以上三点主要区别总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参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具体详细的程序和时间等要求可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查找。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