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游科技投资(热点时评迅游科技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

迅游科技成立于2008年8月,是一家面向互联网用户,为各种互联网实时交互应用提供云加速服务的企业,主营业务为向网游玩家提供云加速服务,主要产品是“迅游网游加速器”。

2015年5月,迅游科技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挂牌交易,在上市之初时曾遭资金热捧,连拉19个涨停板,股价暴涨到567%,最高点时达297.3元/股,股价一度超越贵州茅台(当年贵州茅台才261.21元/股)。而如今时过境迁,当前股价与茅台相差约167倍。

迅游科技投资(热点时评迅游科技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1)

图片来源:Wind

一、免职议案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高票通过

2021年3月24日,迅游科技董事会突然发公告称,鉴于章建伟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缺乏对公司所处行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的理解,长期缺席公司战略制定和日常经营管理,提议免除章建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公司9名董事中的8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只有章建伟自己投了反对票,章建伟的反对理由为:罢免理由毫无根据,系个别董事为私利之举,本人任期中勤勉尽责、合法合规,对本人罢免势必影响上市公司稳定、合规及股东整体利益。最终,《关于免除章建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在董事会上毫无悬念的表决通过。

章建伟为迅游科技创始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其在3月29日发起反击,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免除袁旭董事职务的临时提案》,提请将该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章建伟在提案中表示,袁旭在董事任职期间违反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详细指出了袁旭的四方面问题,包括袁旭与公司的交易对手可能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袁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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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创始人、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章建伟(图片来源:迅游科技官网)

2021年4月9日,迅游科技召开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免除章建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对该议案投同意票的总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达82.2998%,其中投同意票的中小股东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高达99.6155%;与此同时,另一议案《关于免除袁旭董事职务的议案》却未审议通过,对该议案投反对票的总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79.1954%。

如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迅游科技创始人章建伟被踢出董事会成为定局,他最终将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据天眼查最新信息显示,迅游科技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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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天眼查

二、监管机构连发2份关注函问询免职原因及合法合规性等

对于迅游科技罢免董事长一事,引起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该所分别于3月30日和4月1日向迅游科技发2份关注函,要求迅游科技就免除章建伟董事职务的原因及合理性,章建伟任职董事长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履职不规范情形;本次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罢免章建伟的合规性;袁旭是否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资格等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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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职程序及议案内容的合法性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所以,迅游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决定免除章建伟公司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现根据《公司法》和迅游科技发布的公告(我们假设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迅游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因不了解迅游科技《公司章程》的内容,因此,本文不就合规性进行分析。

(一)迅游科技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关于免除章建伟董事职务的原因,迅游科技列出了章建伟的两大“罪状”:2019 年 9 月 5 日和2021 年 3 月 12 日,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和议案,章建伟在收到股东提议后 10 日内均未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导致董事会未在 10 日内作出反馈。迅游科技认为章建伟未履行董事长的职责,对公司治理产生了阻碍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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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章建伟2次在接到股东提议后 10 日内均未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由此可见,迅游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免除章建伟董事职务确实事出有因、师出有名。

1.董事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迅游科技本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由合计代表18.66%表决权的股东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一致行动人袁旭先生、陈俊先生提议召开,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袁旭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董事会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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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根据迅游科技董事会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当天董事会会议上,迅游科技的9 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1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且《关于免除章建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在董事会上以8票:1票的比例高票审议通过,迅游科技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迅游科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1.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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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于2021年3月25日在网络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等内容提前15日通知了股东。根据迅游科技在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2021年4月9日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为董事会,主持人为董事长章建伟。因此,迅游科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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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迅游科技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股东大会对《关于免除章建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投同意票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比例超过82%,显然是过半数的,所以,迅游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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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免除章建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章建伟并非职工董事,迅游科技股东大会有权免除章建伟的董事职务。因此,《关于免除章建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的内容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董事的任职资格

章建伟认为袁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于是在3月29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免除袁旭董事职务的临时提案》,那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对于上述规定的第(5)项,多少债务算“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立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对其进行明确。另外,除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相关限制,比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职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并经有关机关批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规定,高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等。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本文篇幅有限,不再赘述。

五、本次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最终要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有效贯彻执行来实现,因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对于公司控制权来说就如同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牢固,那么大厦才能屹立不倒。

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无论大小股东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无效。

决议一旦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就意味着股东的意志无法在公司贯彻执行,最终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作为公司股东,一定要重视地基的稳固性,也即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参考文献:

历史罕见!董事长突遭罢免:曾“碾压”茅台,如今暴跌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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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梅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合伙人权益保护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内核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和京师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金融分析师协会和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法律顾问,并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在世界5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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