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闽姐姐说法当)

跟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闽姐姐说法当)(1)

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被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

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吗?

闽姐姐带你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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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闽姐姐说法当)(2)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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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公司签订有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了,并告知公司,结果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接到通知后,陈某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于是,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其哺乳期结束。

陈某这样的仲裁申请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闽姐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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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劳动法的一般规定,但是,对于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以及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在“三期”内

用人单位是否不可以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也并不是绝对的。

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行为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但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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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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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坪律师,福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财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2015年度获“福建省直优秀女律师”称号,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福州市中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司法局特邀调解员。

跟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闽姐姐说法当)(4)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

妇女姐妹们若遇到法律问题

或权益受侵害现象

大家可以向

妇联(妇女维权热线12338)

寻求帮助

来源/闽姐姐

编辑/庄宇婧

校对/陈佳颖

编审/肖月青

跟单位打劳动争议官司(闽姐姐说法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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