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给私企合法吗(将房屋卖给外村人或卖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允许吗)

如今人们的经济往来已经越来越频繁,跨地区、跨乡村的交易已经是常态,在这些交易中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那么不动产的交易在法律上有哪些限制呢?

将房屋抵债给了外村人或城镇居民,抵债合同有效吗?外村人或城镇居民用抵债获得的房屋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吗?

我们还是以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来回答这几个问题。

农村房屋卖给私企合法吗(将房屋卖给外村人或卖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允许吗)(1)

大东村村民老张从邻村老李家借款6万元,双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老张自愿将坐落在本村200平米的三间房子做偿还6万元借款,产权证暂时保留在老张手中,老李可随时搬入居住。大东村委员会在以房抵债还款协议上盖了章,并签字属实。

三年后,大东村纳入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房产局对老张抵给老李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了面积,然后拆迁指挥部在不知是抵债房屋的情况下,与老李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随后指挥部发给了老李搬家费和过度费等。老李在安置区拆房处拿到了顺序号。

后来县政府发现老张和老李有违规行为。对二人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撤销了拆迁指挥与老李签订的原拆迁协议。老李不服将县政府诉至人民法院。此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最后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农村房屋卖给私企合法吗(将房屋卖给外村人或卖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允许吗)(2)

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是:

1.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农民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老李不是大东村村民,他与老张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3,老李《以房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老李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的观点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以房抵债无效。

农村房屋卖给私企合法吗(将房屋卖给外村人或卖给城镇户口的居民允许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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