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少数民族文字工作条例(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四)

第四条 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广西少数民族文字工作条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广西少数民族文字工作条例(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四)

广西少数民族文字工作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解读】本条是关于标准壮语言文字的地位及其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

明确壮语言文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应用,正确处理壮语与壮文以及壮族语言文字与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体现党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彰显我区民族文化特色,是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需要。我区是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构成的壮族自治区,世居民族有壮族、汉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水族、彝族、仡佬族等12个,另有满族、蒙古族、朝鲜族、白族、藏族、黎族、土家族等40多个其他民族成份。我区世居的11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都在使用。除规范汉字外,还有壮文、瑶文、侗文、苗文、彝文。壮文是迄今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种还在使用的合法的新创民族文字。彝文作为古老的文字一直沿用至今。苗文、侗文于1958年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行。瑶文于198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推行。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和1982年2月2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关于壮文方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的批复》以及1982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中对壮文的推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指出:“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报告中关于壮文方案的意见。壮文方案可在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其中五项原则甲是“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关于壮文方案修改意见的报告>的批复》指出:“同意你们报来的把6个非拉丁字母和5个声调符号全部改为拉丁字母的壮文修改方案。经过修改的壮族文字方案,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推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指出:“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局和壮族聚居地区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壮文方案(修订案)》第一条规定:“壮文采取拉丁字母形式。以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壮语武鸣音为标准音。”

1992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具体做法上,要继续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积极稳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族地区学校、农村、机关逐步推行使用壮文的指导思想和搞好重点,逐步铺开的原则。当前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语文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我区壮文工作的法制建设,搞好壮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壮语文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事业,推进我区壮语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抓好壮文进学校、用壮文在农村进行扫盲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壮文培训工作,并抓紧做好《瑶文方案》的试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文种的试行与研究工作。”本条分两款表述,第一款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第二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关于标准壮语壮文与壮语方言关系的规定;二是关于壮语言文字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

(一)“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这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同时明确《壮文方案》的地位,即使用的壮语言文字是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努力营造母语和国家通用语言和睦共存、协调发展的社会语言生活,使少数民族群众既掌握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又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本条款中更重要的是其明确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的地位。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讨论通过《壮文方案》,并批准在壮族地区正式推行使用。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做出批复,同意《壮文方案》在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198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恢复推行使用拼音壮文,并对原《壮文方案》进行了修订。1982年2月2日,国家民委批准了《壮文方案(修订案)》。1982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要求:今后出版的壮文图书、报刊,新刻制的壮文印章,书写的机关名称牌子等,应按修改的壮文符号书写、刻制;以原壮文刻制的印章、书写的机关牌子,在今年内逐步更换,在未更换之前,原来印章继续有效。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局和壮族聚居地区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壮文方案(修订案)》第一条规定:“壮文采取拉丁字母形式。以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壮语武鸣音为标准音。”《壮文方案》自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以来,已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60多年。然而,至今在民间乃至学术界对“拼音壮文”仍有不同声音,有人主张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有人主张废止“拼音壮文”后创制新的壮文,如使用方块壮字、古壮文或实施汉壮混用方案等,但是我们认为,虽然“拼音壮文”的使用有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但其作用和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应保持基本不变,不宜做大的修改,更不能废止,否则就会影响群众对推行壮文的信心。同时,壮族是我区的主体少数民族,壮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利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规定在壮族聚居地区即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壮语言文字,把壮语言文字作为自治区法定的通用语言文字,并强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壮文方案(修订案)》为标准壮语言文字。

(二)“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壮语方言……的使用。”这是关于标准壮语壮文与壮语方言关系的规定。这是根据目前壮文推行使用普及使用率比较低、能听懂的比较少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规定。壮语是壮族人的语言,在壮族聚居的乡村地区和部分城镇仍普遍使用,但标准壮语言文字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普及,能听懂和使用的主要是文化人,老百姓能听懂和使用的很少。据2015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国家五部委专题调研座谈会上的汇报材料介绍:“2013年,广西总人口5240万,常住人口4719万;常住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2004万,其中壮族人口1698万,分别占自治区常住人口的42.5%和35.98%。”“据抽样调查,壮族能讲壮语者在日常生活中用壮语的比例高达到84.95%。此外,除壮族外其他民族的部分人也讲壮语,在广西境内使用壮语的人数超过1600万。据初步统计,虽然我区参加过各类培训和自学壮文等民族文字的累计有近300万人,但同时通晓民汉文互译的不足10万人,仍有超过700万人只掌握壮、瑶、苗、侗、彝等少数民族母语口语。”“广西学习使用壮、侗、苗、彝等民族文字的主要群体,是民族民间文化爱好者、相关行业的公职人员。壮、苗、侗、彝文虽然试行了60年,但除壮文外,大都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不多,影响有限。”也就是说,目前1600万人仍在使用壮语,但主要是地方壮语而不是标准壮语,而会使用标准壮文与汉语并达到互译水平的不足10万人,主要还是文化人。

由于壮语方言比较多,分南部和北部两个方言(每个方言又各分多个土语),而且各方言和土语之间有一定的差异,标准壮语与地方壮语差异较大,因此目前多数壮族群众听不懂广播电视上的标准壮语。至2018年4月底,全区共有35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了民语节目,其中自治区级2个、市级2个、县级31个,开设了100多档民语节目,涉及壮、侗、苗、瑶、仫佬、毛南、京等7个语种。除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外,其他使用的都是地方方言。可见,规定推行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是十分必要的,并不影响各地壮语方言的使用。

(三)“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这是关于壮语言文字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也就是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壮文外,在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区也可同等使用发展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广西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世居民族有壮族、汉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彝族、水族、仡佬族等12个,另有满族、蒙古族、朝鲜族、白族、藏族、黎族、土家族等40多个其他民族成份。壮族是广西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广西在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有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县、民族乡。

目前,全区有12个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此外,还有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西林县、凌云县、资源县。还有59个民族乡,其中瑶族乡47个,苗族乡8个,侗族乡1个,回族乡1个,瑶族苗族乡1个,仫佬族乡1个。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其他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方具有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自治区通用语言文字同等地位,可同时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以及党的民族平等、语言平等政策要求。目前,我区各自治县自治条例都有对主体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做出规定,如“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因此,规定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是十分必要的,并不影响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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