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奇葩的离职被辞退原因(海宇说法离职和辞职)

作者:段海宇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最奇葩的离职被辞退原因(海宇说法离职和辞职)(1)

对此,深圳资深商事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简单回复如下:

一、离职和辞职、劝退、开除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二、离职从字面上讲就是离开工作岗位,既可以说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状态,则可以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三、辞职是指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员工主动提出的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下面分别简述一下:

第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例如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员工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更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第二、员工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三天,试用期满后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种辞职方式也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但是需要提前通知并且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员工主动协商解决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它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因为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的。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四、劝退是指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它与员工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也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四、开除是指因为员工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雇员工,相当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概念规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但是随着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后,这个概念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自此以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的正确概念应当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限于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还包括员工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性裁员。这里简单介绍如下:

第一、员工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为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而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通知员工。

第二、员工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员工虽然无过失,但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第三、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履行规定的程序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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