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内部流转审核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现场审核
三、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四、受理机关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五、决定机关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六、数量限制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无。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每本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只能注销一次。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1、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二)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3、《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十、申请接收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1、受理;
2、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缴费;
4、领证。
2、缴费;
3、领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许可不收费,但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制作驾驶证需缴费。
十五、办理结果
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十六、结果送达
审核通过后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945680或9634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88945680或96345;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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