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1)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内部流转审核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现场审核

三、设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

四、受理机关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五、决定机关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六、数量限制

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无。

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每本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证只能注销一次。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1、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二)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3、《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十、申请接收

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1、受理;

2、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缴费;

4、领证。

2、缴费;

3、领证。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许可不收费,但需要重新制作驾驶证,制作驾驶证需缴费。

十五、办理结果

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十六、结果送达

审核通过后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88945680或9634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88945680或96345;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校车驾驶资格规定(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服务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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