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

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主要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是靠政府的“救济式”分红帮扶,将重构政府行为与农村扶贫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的研究相对较少,部分研究者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的必要性,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实现传统粗放农业向集约化、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出路所在,并借助辐射带动能力改善农户收入水平。后续的研究则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的原因。研究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源于乡村社会,与土地和农户关联紧密,具有亲贫属性,有利于农民收入提高。尽管文献已经确认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的理论价值,但已有的评估多侧重于收入层面,如何基于环境异质性引导和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减贫效果仍未得到解答。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2)

综上所述,本文将融合“内源性”与“外源性”的理念,基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贫困治理的实践,剖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扶贫阶段的减贫逻辑,并探讨各类经营主体的减贫效应差异及其驱动因素,揭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嵌入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3)

弗朗索瓦·佩鲁在《新发展观》中指出,“内生的”发展是一个国家合理开发其内部资源的发展。由此形成的内源性发展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不同领域的研究中。从渊源上讲,“内源”“外源”来自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的外生增长理论与内生增长理论,投资、技术进步等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外源因素或外生因素”,知识、技术、人力资本以及制度、市场等则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内源因素或内生因素”。内源性发展扎根于本土与贫困本身,通过吸收、消化“外源性”资源的有利成份,实现地区经济增长以及贫困群体自我能力的迅速增长,而作为农业其本身就有一种内源性的发展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4)

就中国乡村的发展经验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于农业农村社会这一特定的环境中,其经营活动不仅关系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将影响众多与农业相关的群体甚至区域的发展,其中贫困群体就是直接相关群体。“企业公民”论中提出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对利益相关群体负责、对环境的责任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比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困难社会群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应该遵循与回应这些需求,并且作为扶贫政策“外源性”承接主体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力军,其嵌入的贫困治理模式将是贫困减缓中“外源性”与“内源性”两种扶贫需求有机结合的一次积极探索,是一种外力助推下的内源式可行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5)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6)

从中国扶贫的发展历程以及治理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是夹杂在“产业扶贫”政策中的,即“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7)

将贫困人口纳入到产业循环中,借助雇佣、参与经营等方式帮助其摆脱贫困是中国产业扶贫政策设计的初衷。绝对贫困治理阶段,产业扶贫具有典型的“中国”属性,是政府与各级扶贫主体基于补助、专项信贷等财政与金融工具,借助于行政力量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达到行政诉求与政治目标的结果。产业扶贫框架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利益驱使下的“被动”扶贫主体。但农业并非具有“完全自利”属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就属于重要的农业发展资源,同时还具有输入承接、转换其他资源的多重功能,能够满足农业正外部性延展与扩散的现实要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8)

绝对贫困治理阶段:资源输入与承接→促进收入提高。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扶贫政策支持下的贫困户因为政府提供的物质、资金帮助实现增收、突破贫困线,这是政府高补贴、高支出的“输血式”扶贫。在“A”点,由于有政府的扶持,贫困户的增收实现路径相当顺利,这不断激励着他们发展种植、养殖,并不断提高种养技能以获得更多的收入,直到冲破临界点“B”。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9)

这一个阶段,为了尽快消除绝对贫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结着国家产业扶贫政策与贫困群体,具有经营规模效应和带动效应,是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解决农业隐性失业、收入低下等问题的重要主体。其主要遵循两条思路,一是从交易成本降低、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利润返还以及农业专业化水平提高、促进农产品流通与稳定利益联结等方面带动农户增收;二是从与政府合作获得资源、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经营模式创新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面发挥减贫功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0)

脱贫过渡阶段:资源吸纳与转换→促进收入提高、能力提升。在脱贫过渡阶段,政策基本保持不变,政府继续实施各项支持措施以提升贫困户的经营能力,如农业技术培训与指导等,脱贫户也将按照脱贫前的政府规划进行生产实践,以具备与非贫困人口相竞争的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贫困地区营造良好的经营氛围,有效撬动市场机制功能,激发贫困地区市场活力,有助于打破贫困地区贫困循环。例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质量提升、农民就业与创业、乡村治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重塑等层面发挥积极效应。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1)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扶贫事业,和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或其他社会扶贫项目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特征,其可以结合经济组织特性和行业特点,促进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业成长和结构调整,形成贫困人口增收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的互动关系,更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切实脱贫以及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相对贫困治理阶段:资源整合与内生发展→有效缓解收入与能力贫困,打破贫困恶性循环。在“C”点以后,“输血式”的政府扶植力量减弱。对于很多贫困村而言,当扶贫项目退出后,村庄本身不存在内生发展动力,经营环境差,返贫可能性极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一方面给贫困地区充实资金、技术,使贫困人口有更多机会接受现代市场理念的熏陶和先进管理知识,提升贫困人口的劳动技能和市场参与能力;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嵌入的扶贫开发模式也会促进贫困地区发展观念的转变,从而有助于贫困地区打破传统观念束缚和封闭状态,避免“贫困文化陷阱”。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化解“福利病”,促进“被动减贫”向“主动减贫”的视域转换,提高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3)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的多元逻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4)

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内源性”与“外源性”融合的内在机理,表象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人口是一种外援干预与内源发展相互适应和整合的动态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践着自己的组织理念,带动、帮助贫困人口提高收入的同时,促进贫困群体的自我组织与发展能力,使其能够脱贫。贫困群体则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往过程中,通过模仿、学习与吸收,最终实现内源式的发展。这一互动过程将提升贫困群体的发展技能,改变他们的发展思维与生产生活方式。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贫困治理是具有“嵌入”性质的,而且是主动性、策略性、动态的和反思性的嵌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5)

事实上,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的身份嵌入在当地,或在本地成长,或就是当地的农民,他们通过协商反思建构更加灵活的贫困参与网络。例如,他们不仅在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与专业化程度的同时,考虑贫困群体在生产生活方式、价值理念以及发展诉求上的异质性特征,也在承认贫困群体多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嵌入到当地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生态结构及文化结构之中,还会基于当前的处境重新阐明自身的身份和利益。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6)

因而当地的市场环境条件、政策条件与社会文化条件将是影响其减贫成败的外部驱动条件。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贫困治理主体中的一员,要想在贫困治理之中获得更大的政策红利,就必须针对当前的贫困特征进行适应性的改变与策略选择,以更好的承接方式促进外部资源的内在化。因此,其自身的相关特性、所处的行业类别以及扶贫方式都是关系外部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与转换的关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7)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贫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一个确定性问题。但当地市场环境条件、政策条件、社会文化条件如何共同影响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减贫效果是一个开放性问题。对此,本文试图引入QCA方法,探讨各类主体的减贫效应差异以及不同因素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动关系,揭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相对贫困治理中的作用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8)

(安根团队摘自夏玉莲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减贫效应及其差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扶持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减贫)(19)

安根团队,20余位各领域农业专家,提供成熟的土壤恢复集成方案、生态修复集成方案、农残解决集成方案和生态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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