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明白你离不开我(离婚了你向左我向右)

每年过完年以后,都有好多人离婚。就算现在多了个婚姻冷静期,也挡不住离婚的人越来越多。

今年我的身边我知道的就有三对夫妻离婚。有一对结婚两年多的年轻人,肚子里还有个宝宝。其余两对都是结婚很多年的中年夫妻。

离婚后才明白你离不开我(离婚了你向左我向右)(1)

其实我要在女性的角度说的是能不离就别离。

我也是人到中年,这期间也有好几次的想离婚。但是静下心来分析清楚以后还是按下了离婚的念头。

真的,姐妹们,真要离婚的话一定要想明白这些问题。首先第一,离婚只是问题的开始,绝对不是问题的结束。很多人在一个苦逼的婚姻里面觉得抛开了这段关系就自由了,但是除非你没有孩子,只要有孩子,你的自由就不存在,不管孩子跟爹还是跟妈。

跟妈,就一定要有独立的经济基础,最好还能得到娘家人的支持,甚至你身边的好友闺蜜如果能伸出援助之手更好,而且就算经济独立,离婚的时候也不要清高,赌气不要房不要钱。这些硬通货在哪个时候都不嫌多,对不对?

如果你的经济不独立,就一定不要把孩子带在身边,很多母亲认为就算吃糠咽菜,再苦再累都能把孩子养大,那我告诉你,最后孩子大概率的会怨恨你。那些我们听见的孩子能理解父母的例子只有在故事或文章里看到。

离婚后才明白你离不开我(离婚了你向左我向右)(2)

如果父亲比较靠谱或很爱孩子,这让孩子跟着父亲。男性的亲子关系的培养,是要经常看到,经常在一起的。女性的亲子关系是从十月怀胎开始,血浓于水,所以你不要孩子,你对孩子的爱也并不会少。但是孩子不和爸爸在一起,爸爸见孩子的时间少了,等到他再婚再生,那就等于你的孩子就基本没有爸爸了。所以既然这离婚已经对孩子的人生之路有影响了,那么希望双亲在情感上经济上能有更多的支持让孩子尽可能的减少伤害。当然,如果孩子跟了父亲,而父亲又有了现任,你还要尽可能的跟父亲的现任搞好关系,就算你再不情愿,毕竟你的孩子现在是她在带,生活上不给孩子找麻烦,你的生活就会少很多麻烦。(当然做爹的不靠谱,自私且极不负责任的渣男除外)

还有一点,离婚前的姐妹们要有这个意识。那就是现在的社会对离异的女性是有歧视的(男性也一样)。你的经济条件好,你的受歧视感相对就弱一些。但并不是就没有,只是比较隐蔽。

再一个二婚市场真的很惨烈的,(虽然也有赢家。)基本上很多条件好的人,他相亲根本就不考虑二婚,连看都不看,更不说你还有孩子。那些愿意跟二婚接触的人呢,大多数都是自己已经出了问题了,所以姐妹们一定要做好大概率再婚不如原配的准备。千万不要做那种梦,离了婚,会有个特别优秀的人来拯救你,友友们,那真的只能是你在做梦。

还有一部分的离婚是因为有的姐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所以找了外面的人,麻烦你好好想一想,一个男人明知道你有家庭有孩子的情况下,还要和你好,那这个男的道德标准到底是有多低。如果你真的为一时的快乐所吸引,要为他而离婚,那这个男的下次不爱你了,他去找下一个,你又没有什么可以约束他,那你最终啥也不是。

还有就是姐妹们也不要相信什么结婚改命这种事,你头婚都改不了,就别指望二婚能改,那些二婚能改命的,通常是你自己吸取失败的原因改了或是避免了,从而找到了新的感情,新的婚姻,明白吗?

说到这里,我的感觉是男人其实大体都差不多,特别差的和特别优秀的,占的比例也是小部分。

其实婚姻中最重要的并不是爱情,而是合作。爱情只是婚姻中的润滑剂,没有了也不太影响合作,就是利益的关系嘛。这种利益并不单指金钱和物质,还有情绪上的收获。两个人生活相互照顾,彼此扶持,一起养育下一代,照顾老人,这就基本已经完成了婚姻的本质内容,婚姻一定是现实的,接地气的。当然如果婚姻里有那种家暴啊、黄赌毒啊、自私不负责任啊,则是无法原谅。

所以这又表明我们的婚就不一定不能离,现在我们的身边也有很多人是这样一个状况:婚姻不理想,但能忍,这一忍就是几十年,活几十年,忍几十年,太苦了,完全没有必要。日子过不了了,要离早点离。早离对孩子的伤害小,自己年轻也有翻身的余地。

真的,现在这个社会如果自己有钱又有能力,甩掉一个不适合你的男人,你会过得很舒服。

并且姐妹们这个时候一定要记住,不管之前你们的感情有多美好,离婚一定是撕破脸皮的。整个过程就是扒掉几层皮,人性所有的问题都会被放大。不离婚你永远都想象不到人性到底有多恶劣。这个时候一定要稳定好情绪,而且要保重身体,千万不能把自己整生病了,千万不要让自己得什么抑郁症之类的精神疾病,不值得,如果实在太难受了,就出去旅行,放松玩,要允许自己减压,千万别把自己逼出病来。很多姐妹离了婚已经够惨了,还弄得自己一身病,最后还影响经济,太不值了。

说到这里,归根结底一句话,不管忍了多久,如果不是那些原则性的问题,如果你又有孩子,能不离还是别离。

最后我还要说,不论你们做什么选择,幸福是你的,不幸也是你的。希望大家最后都能幸福吧。

离婚后才明白你离不开我(离婚了你向左我向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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