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请假管理制度)

请假管理制度(请假管理制度)(1)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假期管理工作,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明确请假及休假的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主要内容:

3.1定义

3.1.1法定节假日

① 元旦,放假1天(公历1月1日);

②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③ 清明节,放假1天(公历四月五日前后);

④ 劳动节,放假1天(公历5月1日);

⑤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日);

⑦ 国庆节,放假3天(公历10月1日-3日);

⑧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公历3月8日)。

上述节假日由行政部起草放假通知,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公司各部门遵照审批后的放假通知执行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上述节假日未休完可按照公司规定调休。

3.1.2婚假

公司已转正员工本人结婚给予准假3天,申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于结婚登记注册起半年内使用,过期不休者不再补假。婚假工资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3.1.3丧假

公司已转正员工本人如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故给予准假3天,休假上班两天内需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事实证明(死亡证明)。丧假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3.1.4病假

3.1.4.1员工如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可申请病假。员工请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方才有效;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但须凭医院开具的有效证明方能办理病假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非因公负伤的病假不发放工资;

3.1.4.2凡因重大病因须住院或手术者,其病假休假天数由合法医疗机构出具休假证明,依照医嘱证明规定的天数进行休假。病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计发工资。

3.1.5产假

3.1.5.1公司所有女员工合法生育者均享有产假;

3.1.5.2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女员工生育顺产假为98天,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共计17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3.1.5.3难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符合计生条件的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如属于违法生育者享有产假,产假天数按照法律规定的天数执行,但不享有产假工资。

ƒ员工应当在正式休假前15天填写《请假单》并附上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向部门经理提出请假申请,经部门经理、部门总监审核完毕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毕后方可休假。

3.1.6事假

3.1.6.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处理个人私事,公司根据请假事实情况,可给予相应的事假,事假连续休息天数不得超过7天。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福利和补贴;

3.1.6.2当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30%;当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扣除年终绩效奖金的30%。

3.1.7年假

3.1.7.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此条款只适用于计时岗位员工;

3.1.7.2年假允许拆零休假,年假的休假时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年假需在一年内休完,不可累计跨年度使用,在规定时间内年假未休完部分自动清零,且不折发报酬;

3.4权责

3.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监督、贯彻和执行;

3.4.2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对部门员工请假休假状况的监督及管理

3.4.3公司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3.5请假审批权限

级别

假期

审批流程

部门主管

部门经理

部门总监

总经理

主管级以下

3天以下(含)

审核

批准

——

——

3天以上10天以下

审核

审核

批准

——

10天以上(含)

审核

审核

审核

批准

主管级以上

2天以下(含)

——

批准

——

——

2天以上5天以下

——

审核

批准

——

5天以上(含)

——

审核

审核

批准

经理级

1天以下(含)

——

——

批准

——

2天以上(含)

——

——

审核

批准

总监级/副总监级

1天以上(含)

——

——

——

批准

3.6请假流程

3.6.1员工因病、因事等需请假或休年假的,须提前一至三天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事由及期限,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提交至相应管理人员审核和审批,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3.6.2审批后的《请假申请单》由请假者本人提交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查。

3.7补充规定

3.7.1请假申请单未得到批准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3.7.2特殊情况可先向部门负责人电话请假或续假,由部门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告知请假或续假事宜,但必须在回公司上班的当天上午完成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7.3事假以外的各类假期,如资料不全、无效者,均以事假处理;

3.7.4请假员工应该在正式休假前一周根据部门经理安排,做好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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