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结果汇总前发现评审错误 案例评审结束后

评审结果汇总前发现评审错误 案例评审结束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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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果汇总前发现评审错误 案例评审结束后(2)

案例回放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货物。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的样品,并将样品作为打分因素,规定了具体的评审标准,同时也规定了样品的封存及评审之后的处理方式:“评审结束以后,由投标人代表及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监督之下,对全部投标样品进行封样,封样后由各投标人自行取回。中标结果公布后由中标供应商自行将封存样品送至采购人处,其余未中标供应商样品在接到本代理机构通知后自行拆封处理。”

评审结束后,C供应商投诉“此次采购中,样品的处理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调查,在该项目评审工作结束之后,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对样品进行封存及退还,也未及时通知投标人取回样品。故C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成立。财政部门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样品?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货物中,不少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样品,并将样品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及评审规则,还是后期的样品保存及履约验收等,稍有不慎,都可能引起质疑和投诉。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将样品作为评分因素,还规定了样品的包装、评审方法、评审结束后样品的封存及处理程序,考虑得还是比较全面的。但在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却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未及时封存及退还样品,从而引起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具体项目的“法则”,如果本身在法定时间内未受到质疑或违法,一经发布,便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都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采购活动。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经对评审结束后样品的封存及处理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却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操作,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评审结束后样品的处理规定是科学和合理的,招标文件本身也未受到质疑。因此,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正确的做法就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时做好所有样品的封存和退还工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来源:《政府采购案例精选100》(三),刘亚利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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