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最新法律法规 消防工程师规范解读

备考消防工程师的小伙伴们在学习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词:“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宜“、“不宜“、“可“。其中“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都是比较强硬的用词,“可“这个词明显态度缓和,这两类词理解起来很容易,但是这个“宜“和“不宜“表面上好像是有商量的余地,但实际执行起来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用词说明中有如下描述。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建规3.4.1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

建规3.5.2注: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建规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建规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建规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如果上述几个“宜“或者”不宜“的地方你未按照规范执行,建审很难通过。也就是说虽然规范对“宜“或”不宜“的解释是: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但实际在执行过程中除非有天大的、极特殊的理由,除此之外基本必须执行。那其实这个天大的、极特殊的理由我们在工作中很难遇到,即便遇到了也要经过很多的论证及开会讨论,没有什么可操作的空间。

那是不是“宜”就按照“应”来执行就可以了,那你就想的太简单了。文章前边就说过了,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些时候这个“宜”还真的就是“宜”,是可以商量的。

消防工程师最新法律法规 消防工程师规范解读(1)


缺乏实际工作经验的零基础学员该头疼了,那到底什么时候按照“应”来理解,什么时候按照“宜”来理解呢。山风老师来举几个例子告诉大家,什么时候“宜”是可以商量的。

1.第一种情况:遇到关键词“确需“

建规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规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规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建规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实建规中“确需”这个词还挺有意思的,只要一出现这个词基本前边的规定就和废话差不多了。不光是“宜”,连“应”或”不应“也会失去效力,比如以下几个例子:

建规3.3.5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规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看到了吧,“确需”这个词的效力远超“应”、“不应”、“宜”或“不宜”这几个词,这也是建规为了实际情况考虑做出的补充放松条款,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基本没人考虑前边的规定,只看“确需”后边的就可以了。

其实我们想想也不难理解,生活中设置在4层及以上或者地下一层的KTV以及贴邻甲、乙类厂房的办公室还是有很多的,只要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了。


2.第二种情况:遇到关键词“应“

其实这种情况和“确需”的情况差不多,就是对“宜”或者“不宜”的一种补充,比如说:

建规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

和第一种一样,遇到此情况,按照“应”或“不应”去执行就可以了。


3.第三种情况:最为复杂,真的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或者不是重要的关注点,例如以下的规定: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总 结

“宜”或者“不宜”如何执行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当然如果能够完全符合规范是最理想的情况了。

更多消防工程师考试内容请关注公众号《山风不点火》。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