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存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共和式君主制虚君共和制民主式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达成事实上的共和主义或民主主义理想。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现存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制)(1)

概论
  • 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亲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视为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通常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宪制又称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虽称“虚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宪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权,无需经过国会同意便可行使。不过实际在政党政治中,这些特权几乎都是由首相和内阁建议君主行使的。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没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发生君主独自行使特权的情况,但这样行使特权有可能触发宪政危机。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就是由总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总理职务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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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或半君主立宪制,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体形式。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相对。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专制时代的权威,拥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

发展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现存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制)(3)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意志统一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

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帝国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伊朗帝国。

历史上实行过二元君主制的国家,有1870年后的意大利王国、1871年后的德意志帝国、1889年后的大日本帝国、1908年后的大清帝国、以及1905年后的俄罗斯帝国。

目前仍保留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只有科威特、约旦、摩洛哥、泰国、列支敦士登等少数君主立宪国家,这些国家具有开明专制的性质。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

在英国,英国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负责主持议会的开幕和在首相建议下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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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日本国宪法,日本天皇的实权写在日本国宪法第七条。天皇是日本国民以及日本国民的象征。天皇仅作为国家的象征但不具实权,主权者为日本国民。任何外交文书都须取得日本天皇的认可,但实际上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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