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诊疗规范讨论(新生儿疾病命名和分类规范化管理建议)

新生儿诊疗规范讨论(新生儿疾病命名和分类规范化管理建议)(1)

定义

疾病命名和疾病分类不仅与临床诊疗活动有关,还涉及医疗信息管理与交流、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赔付等领域。为规范临床医师的诊疗活动、病案记录和病案首页填报,本建议依据国际疾病命名法(IND)和国际疾病分类(ICD),阐述了普通的疾病命名、疾病分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并针对临床实际问题,提出了新生儿这一类特殊人群的分类和新生儿疾病诊断的基本程序、书写规则和死亡诊断原则。

疾病分类的概述

疾病分类是根据疾病的病因、解剖部位、临床表现和病理等特性,将疾病进行分组,使其成为一个有序的组合。统一的疾病命名是分类的基础,标准化的分类方法则是不同医院、地区之间乃至国际间相互交流和比较的桥梁。

·疾病命名:疾病命名就是给疾病一个特定的名称,使其可以区别于其他疾病。理想的疾病名称应是既能反映疾病的内在本质或外在表现的某些特点,又具有唯一性。国际疾病命名法(international nomenclature of diseases,IND)是疾病命名的重要依据。每个被推荐的疾病或综合征的名称都要给予尽可能明确而简短的定义。名称应当是特异的、明确不含糊的、尽可能自我描述的,简单而且(只要可行的话)是基于原因的。

例如,新生儿细菌性肺炎。诊断名称表明发生疾病的特定人群是新生儿,病因是细菌感染所致,发生的部位是肺部,临床表现是炎症。这样命名的疾病名称,让人很容易理解疾病本身的特点,又容易与其他人群(如婴幼儿、年长儿及成人)、其他病因(如羊水吸入性、胎粪吸入性)、其他部位(全身、颅内、腹部、四肢)所发生的疾病及其临床表现(非炎症性疾病)相区别。

国内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负责医学名词的颁布和实施。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疾病有几种不同的名称(例如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又称肺透明膜病)、以人名或地名命名的疾病(例如新生儿型巴特综合征或高前列腺素E综合征)、随意命名的疾病[例如新生儿仰板病(实际上是服用甲氧氯普胺后发生的锥体外系反应)、与国际命名有冲突的特定含义命名等情况。

·疾病分类:疾病分类的目的是按照所设定的方案,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利用。疾病分类轴心就是分类时所采用的疾病的某种特征,也是分类的标准。ICD使用的疾病特征可以归纳为四大类,即病因、部位、临床表现(包括症状、体征、分期、分型、性别、年龄、急慢性、发病时间等)和病理。因此,ICD被称为多轴心分类。

在疾病分类时,根据疾病的某些特征,按照一定的规则,就能将疾病分门别类。目前广泛使用的是ICD-10的分类方法。ICD采用编码的方法来表示疾病分组的情况;此疾病分类法符合当前医学的发展,内容完整,所有的医疗事件都能找到相应的编码,但一种疾病只能分类到一处,只能有一个编码,准确且适用。ICD将疾病诊断和其他健康问题的词句转化为编码,从而易于贮存、检索和分析数据,实现数字化管理。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经正式使用ICD-10编码开展疾病和死因统计工作。

新生儿的疾病分类

新生儿是胎儿的延续。在娩出过程中及生后数天内,宫内“寄生”的胎儿必须适应宫外的独立生活。因此,新生儿是独具解剖、生理、生化特征的一类特殊人群。ICD-10专门设立《第十五章妊娠、分娩和产褥期》(O00~O99)、《第十六章起源于围生期的某些情况》(P00~P96)、《第十七章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Q00~Q99)阐述与新生儿疾病分类相关的问题。

·新生儿人群分类:新生儿可以按照出生时胎龄、体重、出生体重与胎龄的关系以及妊娠期长短与新生儿出生体重和胎龄的关系等几种方式进行分类。在ICD-10中,将“与妊娠期长短和胎儿生长有关的疾患”(P05~P08)列为专门章节。需要注意,小于胎龄儿(SGA)与宫内生长受限(FGR,IUGR)相关,但两者并非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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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诊断名称的组成:新生儿疾病诊断名称的组成=新生儿人群分类 疾病名称。新生儿疾病的诊断名称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和功能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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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诊断的书写原则:本科疾病在前,其他疾病在后;主要疾病在前,次要疾病在后;原发病在前,继发病在后;危及生命的重病在前,一般疾病在后;医疗费用和花费精力多、住院时间长的疾病在前,花费少、住院时间短的疾病在后;传染性疾病在前,非传染性疾病在后。

·新生儿死因诊断原则:(1)诊断必须写出原发病。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状态代替死因诊断,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或状态)的原发疾病。(2)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填写此疾病名称作为死亡诊断。如果死亡涉及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最直接导致的死因(导致死亡的原发疾病)。(3)先天畸形与其它疾病,取决于哪类疾病在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应归类于哪个致死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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