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小问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问题1:特许权使用费按什么税目交印花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从上述两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看出,“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对提供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是对这些权利使用权转让(许可)取得的收入,因此在2022年7月1日后应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问题2:商贸企业抽奖视同销售需要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调整吗?

超市进行抽奖活动做视同销售了,但是只提销项没做收入,在所得税汇算的时候需要调整吗?

解答:

超市进行抽奖活动,将商品作为奖品发放给客户的,不但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会计核算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而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方面也需要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需要按规定填写《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题3: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视同销售计入了销售费用,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增费用吗?

自产的产品用于赠送给投资商,当月视同销售,计入了销售费用,确认了收入并且结转了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正常填列收入成本数,那这个确认了销售费用需要调增吗?

解答:

如果自产的产品用于赠品送给投资商,“计入了销售费用,确认了收入”,只要收入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确认的,那么“销售费用”也就是按照市场价(公允价值)确认的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再需要调整了。

问题4:营业外收入的纳税奖励需要调整至其他收益吗?

解答:

对于政府给的纳税奖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应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因此,企业如果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但是,对于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一般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没有设置“其他收益”科目。

问题5:不征税收入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及填报流程是怎样的?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政府补贴,会计准则分为两类: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由于分类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不一致,最终导致纳税调整也有一点不一致。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剩下的就是申报系统自动填写至主表相关栏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三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说明: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所以跟“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相比较就多出一步折旧、摊销额的纳税调整。

问题6: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在报表中调增哪一列?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更换,如果不能补充、更换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因为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导致不得税前扣除的,通常是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二、扣除类调整项目”下的“其他”栏中直接进行纳税调增即可。

问题7: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实缴后,如果没有在税务部门进行“递延纳税”备案会怎么样?

解答:

“递延纳税”本身就是一项优惠政策,如果税法已经规定了需要备案的,而纳税人不依照规定去税务部门,应视为自动放弃了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就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因此,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问题8:充值ETC获取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是不征税,这种能抵扣进项吗?

解答:

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总结:ETC卡模式下,持卡方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取得不征税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不能再取得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可以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政策依据:《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问题9:新租赁准则下,在租赁起一年内付清全部租金,还需要折现吗?

如果合同约定,在租赁开始的一年内陆续付清或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还需要折现吗?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因此,如果在租赁开始日就一次性付清了租金的,就不存在“租赁负债”了,也就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自然也就不需要折现。

财税知识小问答(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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