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弟魔怎么制止(法律保护扶弟魔)

前段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姐姐殒命父母索赔为弟弟买房”的新闻。看到这个标题,不禁让人联想到《欢乐颂》中的樊胜美。这种魔化的社会现象被网友精炼的总结为三个字,即“扶弟魔”。

“扶弟魔”其实是一个网络用语,多用于多子女家庭的长男长女,意思是指家庭中的长男长女对弟弟不计成本地奉献。姐姐对弟弟过多地支持往往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然而不尽全力地付出又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里暂且抛开所谓的“道德”、“良心”或者“亲情”的桎梏,仅从法律的角度窥探一下“扶弟魔”的庐山真面目。

扶弟魔怎么制止(法律保护扶弟魔)(1)

一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第2款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兄、姐对于弟、妹的确有扶养义务,但该扶养义务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弟、妹;(3)弟、妹还未成年。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兄、姐对弟、妹便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但该扶养义务的成立同样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弟、妹有负担能力;(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有负担能力”并不意味着兄、姐要满足弟、妹的一切需求,这里仅指的是必要的生活费用,符合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即可。

二 相关案例

案例事实(为说明问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适当简化):

原告沈某1(1962年生)与被告沈某2(1946年生)、被告沈某3(1959年生)为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父母在1996年、2011年相继去世,生前育有四子女,除了本案原、被告,还有一女沈某4。原告系一级精神残疾,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去世后,原告由沈某4照顾至今。原告每月低保固定收入为1870元,无其他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需求。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每人每月分别给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供给2400元。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本案原告虽已成年,但因其系一级精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加之父母去世,原告之兄姐应对原告有扶养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三 案例评析

从上文已知,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本案中,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严格来说第三个条件,即弟、妹是未成年人,并未满足。但是本案中,原告系一级精神残疾,无劳动能力,法院认为该事实足以替代了弟、妹是未成年这一条件。从情理上,大家能够接受;但是严格的依法裁判,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又有点不妥。该问题的疑问还有待司法解释的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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