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被注销(建筑企业注销后收到建筑服务工程款)

建筑企业为业主提供建筑服务收取建筑服务费用本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实务中,建筑服务已经提供,但是业主却迟迟不付款的情形却成了常态。好多小的建筑公司因为迟迟收不到建筑服务款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注销。若干年后又收到业主通知,让提供发票可以付款了,实务中此种情况比比皆是。发生这种情况建筑企业存在什么财税风险,如何解决?

建筑企业资质被注销(建筑企业注销后收到建筑服务工程款)(1)

一、建筑公司存在的财税风险

(一)收款的财税风险

因为建筑公司主体已经注销,相关的银行也已经注销,无法再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收款。

如果业主是民营企业还好,可以由建筑公司的法人写个情况说明,提供已注销的公司的注销资料,委托业主把款支付给其他的公司或者法人(股东)个人,如果支付给其他的公司,不涉及税费问题。但是如果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会涉及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业主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央企就非常难办了,国企和央企一般是不接受这种委托付款的方式,这样就导致原建筑公司丧失了收取建筑工程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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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开具的财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的时间往往已经过去了好多年了,且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相关付款条款没有明确和合规的约定,因此按照税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样就导致虽然没有收到工程款,但是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在竣工验收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若干年后开票收款,会存在晚交税款需要承担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的问题,如果被税务部门先发现的,还会存在0.5至5倍的罚款问题。

况且如果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公司已经注销,主体消失,是无法再开具发票。因为之前的建筑服务合同,建筑工程结算单,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都是这个公司,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也不能让其他的公司代为开具发票,因此就会出现无法开票,无法收到工程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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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方法

(一)注销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如果建筑公司真的是资不抵债无法经营,需要注销,那么在注销之前先对这些已经完成的建筑服务给业主开具发票,同时在账面确认收入,然后尝试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时,股东仅就其投入的股本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已经实际出资完毕,就不需要额外承担法律责任。

此种方式下,一是解决了发票开具的问题,二是解决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偷逃税款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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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销前做好可能收款的准备

如果建筑公司确定要注销,在注销前在工商局打印工商的查询明晰,能表明股东与该公司的身份。然后写好委托付款书,委托将款项支付给股东,并加盖公章,做好可能收款的准备工作。

最后,希望所有的建筑企业都能及时收到工程款,并且及时的确认收入交税,营造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

来源:焦点财税(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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