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执联动实施意见(执破融合执破融合)

执破融合

“执破融合”改革知多少

早在2020年底,苏州中院就已经提出了“执破融合”改革的新设想,并将其作为继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和执行数字化转型之后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2021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执破融合”机制先行探索。2022年7月,苏州中院在总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实践经验基础上,相继印发《关于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关于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在全市法院全面启动“执破融合”改革。本期微信,小编汇总了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项改革。

1 什么是“执破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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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个别清偿程序,破产是概括清偿程序,二者均具债务清偿功能。“执破融合”是将二者进行深层次融合,让两种程序的优势交互叠加、充分释放,通过“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更好地实现市场主体“挽救”和涉企案件“出清”,逐步形成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大格局。

2 “执破融合”机制与“执转破”机制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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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破融合”机制是对“执转破”机制的提档升级,是在“执转破”机制基础上,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从“单向转化、前后衔接”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进而寻求市场主体“退出”与“保护”的更优解。

3 为什么要启动“执破融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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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执转破”机制对推进执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地讲,该机制已经出现了边际效应,遇到了发展瓶颈。一方面,“执转破”机制对“僵尸企业”的出清效果并不明显。全市法院终本案件约有25.5万件,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是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这些案件最终需要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彻底处理,而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平均每年受理的“执转破”案件不足400件,所消化的诉讼、执行案件数量有限。另一方面,“执转破”机制对于市场主体的“挽救”功能发挥不明显。“执转破”程序大多是在执行案件终本时启动,此时基本上无产可破或者企业的核心资产在执行阶段已经被处置完毕,一般不具备重整、和解程序适用条件。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转破”机制只是强化了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前后衔接,未能突破程序界限,在工作理念、办案团队、办案手段等方面未能充分融合,制约了两项制度各自优势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执转破”机制进行升级改造。

4 苏州法院“执破融合”改革有哪些具体举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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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中院出台《关于开展执破融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执破融合”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是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抽调执行和破产部门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团队,设于执行机构内部,负责集中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

二是构建一体化工作机制。出台《关于办理执破融合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执破融合”机制的适用范围、业务流程、办案规则,注重执行手段与破产手段的融合适用。

三是打通信息化办案平台。借助技术手段消除“两管一控”数字化执行系统与“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执破融合机制无纸化运行。

四是推进常态化府院联动。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下构建府院联动机制,对经营异常企业提前识别、分类预警,对有存续价值的企业及时挽救并予以信用修复。

五是开展多样化业务研学。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培养精通执行与破产业务复合型人才。探索构建破产事务管理中心,设立破产管理人实训基地、执行与破产司法调研基地。

六是设立科学化考评标准。对执破融合团队实行有别于执行实施团队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执破融合案件的考核权重。

5 “执破融合”改革取得哪些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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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案件出清效果有效提升。今年7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已甄别被执行企业492家,裁定受理“执转破”案件187件,消化诉讼、执行案件3522件,案件甄别、移送、办理的效率明显提升,体现出较好的案件出清效果和诉源治理效果。

二是破产挽救功能有效发挥。今年7月1日以来,通过“执破融合”机制移送“执转破”并适用重整、和解程序的案件共计16件,破产挽救功能的应用得以强化。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精准识别某影业公司在数字电影特效制作方面的核心技术,及时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和解程序,成功挽救这家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

三是胜诉当事人权益充分保障。依托“执破融合”工作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相互借用资源手段破解疑难问题,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追回债务人财产1.1亿余元,“执转破”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低于70天。

四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通过“执破融合”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出清“僵尸企业”、及时挽救有存续价值的企业,同步提升“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促进地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 4专项行动中,帮助4098家企业恢复信用。

6 “执破融合”改革中还有哪些困难和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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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改革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于“执破融合”改革而言,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落实改革创新举措,还需要全市法院加强理论和实证研究,边实践、边总结、边优化。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不断拓展“执破融合”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将“执破融合”机制探索打造成具有示范价值的“苏州经验”。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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