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裁判书(律赔保交通事故父身亡)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裁判书(律赔保交通事故父身亡)(1)

交通事故赔偿金是指肇事者在经济方面给予受害者的损失赔偿;遗腹子指的是出生时父亲已经过世的孩子。那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父亲身亡,遗腹子是否有权获得赔偿金额呢?

案件回顾

路上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赵林骑着一辆电动车前往超市给身怀六甲的妻子买些爱吃的食物,正当这时,肇事司机孙旭驾驶一辆小轿车高速行驶在道路上,与赵林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林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赵林的突然离世给怀孕8个多月的妻子杨华造成极大的打击,杨华在悲痛中产下一子赵小林。

赵林后事办妥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成,杨华无奈之下开始向外界寻求帮助,多方打听下选择了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律赔保平台,律赔保在接到委托后,由于肇事者孙旭顽固不化的态度,最终决定将孙旭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赵小林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争议焦点

事发后出生的赵小林诉求的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被告孙旭与保险公司认为:赵小林与受害人虽为父子关系,但事故发生后才出生。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赵小林在赵林死亡时尚未出生,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

虽然《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是继承案件,赔偿金不等同于遗产,保留胎儿份额的规定不能在本案适用。

同时,被告认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中的“实际”,意指死者去世之前已经存在的抚养关系,赵小林在赵林死亡时尚未出生,不是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

律赔保一方的王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死亡事故发生而尚未抚养的子女。

虽然赵林因交通事故死亡时赵小林仍在母体孕育过程中,其是否能正常出生具有不确定性,故此时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赵小林正常出生后,其出生的事实已经确定,当然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就依法与受害人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正常的被抚养权,其抚养费用必然要实际发生。

父亲赵林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孙旭的人身损害行为导致死者无法履行对遗腹子的法定抚养义务,若再将其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显然有失公平,损害了赵小林本应享有的正常的被抚养权,因此,赵小林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

法院判决

法庭认为,《继承法》规定了对胎儿的“特留份”制度,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是对胎儿出生后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保护。

虽该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不是继承案件,但根据民法通则明确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

这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该案赵小林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但其属于应由死者赵林抚养的人,原告出生后,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现向加害人主张赔偿,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故判决保险公司与孙旭共赔付杨华各项赔偿金46.6万余元。

庭审后,杨华一家向律赔保工作人员表示感谢,并对裁判结果感到欣慰。虽然为赵小林争取到经济补偿,但孩子缺失的父爱亲情问谁要?善待生命,车速慢点无所谓,家人盼你平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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