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最主要的贡献(查士丁尼的伟大贡献)

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古罗马法谚

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最主要的贡献(查士丁尼的伟大贡献)(1)

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最主要的贡献(查士丁尼的伟大贡献)(2)

查士丁尼为什么要进行法典编纂呢?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客观上来看,法典编纂是当时的大势所趋。至查士丁尼所处的时代,罗马法已有700余年的发展历史。罗马法的渊源非常丰富,包括习惯法、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发布的救令以及法学家的各种解答等,这些都具有法律效力。罗马又是个尊重传统的民族,不轻易废法,这就导致罗马法的内容极其庞杂,内部存在许多矛盾和不统一之处。要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加以重新整理和审定,除个别过时的部分,修正不精确或相抵触的部分,填补有欠缺的部分,使之成为比较系统的法律。而法典编察正是使法律系统化的一种好方法。

在查士丁之前,罗马的皇帝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开始着手进行了一些编集活动,比较著名的有《赫摩根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等,这就为查士丁尼时期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主观上说,编纂法典也与查士丁尼的宏图大志和他对法律的认识有关。公元395年,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一分为二。查士丁尼在公元527年即东罗马帝国皇位时,西罗马帝国早已被强悍野蛮的日尔曼人灭亡,东罗马帝国也呈现出衰败之势。这位雄心勃勃的帝王决定励精图治,重振罗马帝国往日的雄风。他采取了擦外和安内两手,对外政策上运用战争进行征服,对内则利用法律来实施治理。查士丁尼认为,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需要用法律来巩固。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维持良好的秩序,实现国家的大治,这是使国家兴旺发达并不断向外扩张的基础。对法律的重视,也促使他组织编纂法典以使法律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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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即位的第二年起,查士丁尼下令成立法典编寨委员会,从公元528年到534年,仅6年时间,就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典的编纂:

1.《查士丁尼法典》。此法典共12卷,主要是对历代皇帝的教令进行整理。第1卷为教会法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至第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卷至12卷为行政法。各卷分章节,所载救令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附有颁布各项教令的皇帝的名字。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名《法学阶梯》。这是以著名法学家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采其结构体系,又参照了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按照新法典的精神编寨而成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学习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它融合了罗马法的全部原理,其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浅显、简明扼要,是体现罗马法精髓的经典之作。此书共分4卷98篇,另有序言在前。在序言部分,查士丁尼首先向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致意,继而说明法律的意义、编著《法学总论》的由来及其特点,鼓励青年们努力学习并希望他们学成后能够报效国家。正文部分内容依次是人法、物和遗嘱、法定继承和债、侵权与诉讼。这种按照主体、主体权利和对主体权利的保护来编排顺序的编寨结构明晰而合理,对近现代民法的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我们仍能在各国民法典中见到它的影子。

3.《查士丁尼学说汇寨》,又称《法学汇编》。《学说汇纂》卷峡浩繁,共50卷,为查士丁尼立法中最为庞大和丰富的部分,内容主要是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世纪的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学说和法律解答的选编。《学说汇纂》总共包括了39位著名法学家的50多种著述的精华,对其基本保持原貌,仅就悖于时代精神的内容和各种著述中的冲突之处予以删除。应该注意到的是,罗马法的一大渊源就是法学家的著述,罗马从奥古斯都时期(公元前31年~前14年)就开始赋予若干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以法律效力。到查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算》时,法学家们的学说论著更是直接被载入法典之中,成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所以在罗马流传着一句法谚:“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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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上述三部法典的编寡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从公元534年至565年的31年间,查土丁尼又发布了168条救令来对三部法典进行补充。在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新的救令汇编颁行,称之为《查士丁尼新律》。至此,一场规模浩大的法典编篡运动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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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精妙绝伦的法典,汇集了罗马法的全部精华,被后世统称为《国法大全》。因其主要内容为民法,故亦称《民法大全》。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罗马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其规范化的结构体系成为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法律发展的基础,为大陆法系的形成起了奠基作用。同时,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原则、概念和术语,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不告不理”原则、契约自由、占有、代理、不当得利、过错责任等等都为现代民法所直接继承,对调整社会生活发挥了广泛而深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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