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见义勇为救落水女子(女子雪山救助摔伤者意外骨折)

“江湖上讲一笑泯恩仇,过去的事情就此告别,接下来,我将在公益路上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9月5日,提起自己雪山上救人受伤、无奈与被救者打官司的事情,辽宁鞍山的周女士异常爽朗,早已将先前的不快抛到九霄云外。她说,几天前,被救者已将1万元补偿金转给了她,“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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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朋友救援请求,她二话没说就上山

周女士是辽宁鞍山人,提前退休后在当地从事大棚蔬菜的种植工作。

“我是当地红十字会志愿者,拥有红十字救护员证,从事公益工作很多年了。”周女士称,闲暇时间,她会到当地养老院做义工,陪老人们聊聊天,为老人们剪剪头发等。有时,身边有突发事件了,其他救援人员也会喊上她,让她一起参与救援工作。

周女士回忆,2020年3月4日,鞍山当地突降大雪,很多道路被雪封闭,行路异常困难。当天上午,她正和朋友在院子清雪,朋友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有一位摄影爱好者在千山大安寺附近从台阶上坠落,伤势严重,让其赶紧前往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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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说,千山是鞍山著名的旅游景点,海拔虽然只有六七百米,但大安寺周边风景秀美,坡陡路险,每年都会有大量摄影爱好者在此拍摄。

接到求救电话后,周女士的朋友让周女士开车送其到事发地实施救援。周女士平时就热心公益事业,一听这话当即答应。周女士清晰记得,因为路上雪很大,部分路段结冰严重,他们的汽车艰难前行,20公里的路程开了将近一个小时。

到达千山景区后,周女士的朋友和其他几名志愿者很快汇合。志愿者说,救援现场地势险要,雪天救援难度加大,加之救援人员人数有限,请求周女士一同上山参与救援,周女士二话没说表示同意。

伤者成功获救,一名志愿者不幸受伤

周女士回忆,因为雪太大,千山景区往大安寺一段路无法行车,他们只好步行上山。

步行约半个小时后,周女士等人到达伤者坠落的地方。伤者是一名中年女性,当时冻得不行,意识已经不很清醒。救援人员做了必要的救治后,一边和伤者聊天,安慰鼓励伤者,一边将伤者抬到担架上,用救护绳索固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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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路滑坡陡,在送伤者下山的过程中,救援人员用多根救护绳绑着担架,以防万无一失。“在六七十度的陡坡上,救援人员把救护绳的一头绑在大树上,将担架一点一点往下顺。为了安全,前面还得多个方向拽着担架,以免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

在此过程中,一根救护绳突然蹦在周女士腿上,周女士疼痛难忍,不得不停止救援工作。

“当时,我让其他救援人员不要管我,先安全把伤者送到景区门口的救护车上。”周女士说,其他救援人员采纳了她的建议,先将救下的伤者送走,之后,在朋友的帮助下,她也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周女士为右胫骨、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之后又进行了二次手术,前后花费18000余元。

治疗费协商无果,志愿者将被救者起诉至法院

周女士后来听说,被救者在医院被诊断为胸骨骨折,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

周女士说,出院后,她曾与被救者沟通过自己的医疗费问题,遗憾的是,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她只好将对方起诉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周女士在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8108.21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第一次手术花销),总计10608.21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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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姐上山救人时,什么也没想,就想着尽快救出伤者,没想到出了这事。”9月5日,周女士的弟弟告诉记者,姐姐也是无奈,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白虹是周女士的代理律师。9月4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白虹律师说,获悉周女士见义勇为的事迹后,她决定为周女士免费打官司,“不能让见义勇为者身体受伤害,心里发凉发寒。”

一审法院:救人者疏忽大意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女士在得知“一摄影爱好者”(本案被告)在千山摔伤需要救援消息后,到千山参加救援。周女士在救援过程中不慎受伤,符合见义勇为行为。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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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积极参与救援行为和精神应予以弘扬,但其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该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周女士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周女士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周女士目前已花费用及还需二次手术的具体情况,被告作为原告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周女士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被告受益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补偿周女士6000元。

2021年,鞍山市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苗(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偿周女士见义勇为受害损失6000元;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见义勇为人不应过于严苛,其过失可忽略不计

一审宣判后,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周女士在上诉状中称,案发当日,救助环境极端恶劣,坡陡路滑、山路陡峭,救援难度系数特别大。在救援条件和环境万分险恶的情况下,她积极参与救援救护,不存在多一丝为自己考虑的余地。

“如不及时救助,伤者有可能会被冻死,也有可能手足末稍部位被冻坏死。我根本没考虑个人安危,一心一意、心心念念考虑的就是将伤者尽快救助出山,并脱离险境送往医院。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定我疏忽大意使自己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个判决让人心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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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的代理律师白虹也认为,本案中,被救人受益范围不是简单的山崖救助,救援人员翻坡越岭地将伤者安全送至山下,她受益的范围应当是生命的存续和肢体严重冻伤坏死的救助。一审判令周女士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

二审期间,被救人刘苗辩称,周女士没有见义勇为的表现,她是其他搜救人员救出的,周女士当时是乘朋友车去溜达,相关证据已提供给一审法院。

刘苗还辩称,周女士在自己不小心的情况下摔倒自伤,并且给救援队带来极大的不方便,因其不是救援队成员,不懂相关救援知识,并造成自己摔伤,救援队员同时也对周女士进行了施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鞍山中院审理认为,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和提倡。本案中,上诉人周女士在得知被上诉人刘苗在千山摔伤急待救援后,虽明知此时大雪封山,山路难行,仍主动到千山救援会有生存危险的刘苗,此种救助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应予以保护与弘扬。

司法正义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更应该维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绝不应辜负见义勇为的善举。因此在获得社会赞扬的同时,见义勇为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亦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周女士受伤确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该行为与周女士见义勇为行为相比较应当忽略不计,因为周女士入雪山救援刘苗的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在危急情况下要求见义勇为者严格依规进行不但会丧失有利时机而且会导致行为人畏手畏脚而达不到见义勇为的目的,因此对于见义勇为人不应过于严苛,不应给见义勇为人苛以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应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对案件裁判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勇为,匡扶公道在急危困乱之时才不瞻前顾后。本案中,周女士的见义勇为行为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值得社会褒扬及尊重。

为弘扬社会传统美德,倡导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高尚道德准则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8月31日,鞍山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刘苗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补偿周女士见义勇为受害损失10000元。

“二审判决彰显了公平和正义,温暖人心,我们对此表示满意。”9月5日下午,周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二审宣判后,刘苗已将1万元转给她。“事情已经过去,我不想再多说什么。江湖上讲一笑泯恩仇,过去的事情就此告别,接下来,我将在公益路上不忘初心,继续前行。”

律师说法:不能对见义勇为者有过多要求,那不现实也不合理

民法典对见义勇为人的民事权利有哪些明确规定和特殊的保护?本案一二审判决的变化,释放了哪些信号,有哪些积极意义?见义勇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做好事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介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非常认可二审法院的判决,因为二审法院准确地适用了法律。”谌江涛指出,《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人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的,由受益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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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见义勇为人自己的过错对损失造成的影响,一方面是见义勇为者本身并没有利益所图,就是凭着一腔热情,见义勇为者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并不能仔细思考和小心谨慎,所以不能对见义勇为者设定更多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对见义勇为者设定严苛的条件,那必然会导致见义勇为者顾虑重重,从而差过最佳的救助时机,最终损害的也是受益人的利益。”

谌江涛称,二审法院对法律的准确适用正确引导了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鼓励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没有寒见义勇为者的心。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最终保护了受益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我们很有可能在某个特定的时刻也会渴望见义勇为者的帮助,那时我们肯定希望能有更多的见义勇为者站出来。”

谌江涛最后提醒,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一方面要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情况允许,应该采取最合理的方式,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对受益人、第三人的财产、人身健康造成损失。“但是还是那句话,不能对见义勇为者有过多的要求,因为那不现实也不合理。”

·来源:华商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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