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乌骨鸡养殖厂家(品牌X乌骨鸡产品的全国经销服务合作协议)

商品乌骨鸡养殖厂家(品牌X乌骨鸡产品的全国经销服务合作协议)(1)

“XX牌”品牌X乌骨鸡产品的

全国经销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厂家):

乙方(经销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XX牌”的X乌骨鸡系列产品的全国独家经销合作事宜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方式原则

1.1甲方确认并授权乙方为甲方生产的“XX牌”品牌X乌骨鸡冻品、蛋类、熟食、深加工系列产品的(以下简称甲方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包括23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行政特区区域内的直供总经销商,授权期限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7年9月31日;经销渠道为批发及零售供销渠道,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批发市场、展会、直营门店、餐饮项目、电子商务、加盟代理等;

1.2 甲方负责产品的开发、生产、物流运输,并制定产品的价格、售后等相关政策;乙方根据甲方的相关政策制定产品批发、分销及电商渠道价格体系和多元化的营销模式,负责产品经销区域内的招商、推广、销售;确保分销渠道和多元化营销模式不出现乱杀价、乱倾销的现象,随时掌控和监督不同的分销商及分销渠道的销售行为,积极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

1.3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品牌商标文字、图形及VI、产品名、广告语及相关证照资质;乙方在使用中须全面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并在使用资质的时候需要向甲方进行书面确认及档案备案。

1.4 乙方所制定的经销、招商、加盟、电子商务等分销模式的政策和重要合同等需要在甲方进行备案。

1.5本合同为战略性合作合同,甲乙双方随着甲方生产管理和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以及乙方市场实际销售情况,对产品的品类、质量、包装、运营模式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做出不同的调整,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不同类型的补充协议的方式逐步完善相关合作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招商、产品价格、供求、物流、售后、销售业绩等。

第二条 经销产品原则

2.1 产品价格政策。2.1.1原则上,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XX牌”品牌X乌骨鸡冻品、蛋类、熟食、深加工系列产品,下列价格表将根据甲方的产品开发及生产情况进行实际补充。

产品名称

规格

价格/单位

备注

出厂价格

执行售价

促销售价

2.1.2如甲方要进行价格、销售政策以及增加新产品,需要提前15天提前通知乙方;如有调整则双方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2.2 产品质量标准原则

2.2.1甲方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具备相应资质,符合实体经营及互联网销售的资质需求。

2.2.2 甲方根据市场运营需要,要不断补充相关产品资质。

2.2.3 如甲方出现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问题,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因此而造成乙方经销中断,甲方将全面赔偿乙方为甲方产品经销的全部损失。

第三条 订货方式原则

3.1 电子商务订单。

3.1.1 电子商务订单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商城、淘宝、拼多多、抖音小店、社群电商、直播平台等线上所有订单。

3.1.2 电子商务订单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最后使用的不同平台的系统设定及发货、物流等平台规则,再具体确定双方对订单的交货、发货、收货、收款、结算、售后等方式的具体条款,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具体条款的制定和签订。

3.2 批发订单和分销订单

3.2.1 批发订单和分销订单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开发的批发市场、加盟、代理、直营店等线下渠道的订单。

3.2.1 批发和分销订单乙方需要提前7天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订货计划,要求品种、规格、数量准确;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的1个工作日内需要向乙方进行订单信息确认,最终形成书面交付信息确认。

3.2.2 批发和分销订单只能乙方人员填写,不允许甲方填写,否则因为订单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面负责。

3.2.3 为了方便甲方进行生产计划,要求乙方的批发和分销订单单次订货数量有一定标准,具体标准在甲方产品量化标准后,双方用补充协议确定具体方式、流程、标准。

3.3 订单物流、交货、验货、售后

3.3.1 电子商务订单物流、交货、验货、售后原则上由甲方全面负责,具体根据电子商务业务的情况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3.3.2 批发及分销订单物流、交货、验货、售后最终根据乙方开发的不同的销售渠道的情况核定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原则

4.1 电子商务订单结算原则

电子商务订单因为收款方为甲方,将由甲方向乙方进行款项结算。

4.1.1 电子商务订单结算周期根据不同平台的结算最长周期日基础上增加1日,举例:淘宝最长结算周期为7天,那么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周期为8天。

4.1.1 不同平台具体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在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再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约定。

4.2 批发及分销订单的结算原则

4.2.1 批发及分销订单总原则为先款后货。

4.2.1 批发及分销订单客户直接打款至甲方的,甲方需要在收到每一笔货款的5个工作日内内向乙方结算支付约定的货款金额。

4.2.2 批发及分销订单通过乙方交付的,乙方需要将货款按照订单通过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的专用收款账户。

4.2.3 批核分销订单的具体结算及付款如果将来上线线上订货系统,根据系统结算规则双方进行结算,在目前产品规格、价格体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再总的结算原则的约定下,另行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以便双方执行。

4.3 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4.3.1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3.2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产品品牌推广原则

5.1 产品品牌推广是甲方必须开展的工作,原则上甲方的品牌宣传推广由甲方自行开展,乙方从市场运作方面给予一定的建议。

5.2 乙方为甲方专门策划开展的品牌活动,甲方确认相关方案后,应向乙方支付相关推广费用。具体如产生此部分合作,另外签订相关协议。

5.3 乙方是专属经销甲方品牌的产品,因此甲方应分担乙方为产品在品牌推广、市场拓展等方面产生的广告费用,具体分担的费用标准根据乙方实际广告投入情况,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经销指标原则

6.1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的长期共同利益,需确定经销指标。经销指标的确定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甲方生产计划和乙方经销计划,分具体产品分阶段不断调整;并且指标的制定在初期,应遵循新品牌、新产品的市场规律及整体行业性指数进行预测性设定,而不是盲目性的设定。6.2 根据甲方目前的产品 的当前最低产量(日产 月产 )结合乙方的经销计划,截止2021年12月,甲乙双方通力合作完成并实现 经销总指标。甲方生产计划和乙方经销计划以及第一年度经销指标具体内容以补充协议方式双方确认。6.2 根据第一年度经销总指标最终的实现情况,以及实际销售数据和市场数据,甲乙双方每年需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新一年度的经销指标的确认,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6.3 经销指标为有责指标,如因甲乙双方各自的原因造成指标不能实现的,根据核定的经销总指标双方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偿,具体条款可以制定在相关补充协议中。

第七条 合作唯一性原则

7.1 甲方在合作期内在乙方没有重大经销事故发生或者连续3年低于经销指标50%的不能单方面解除乙方XX牌总经销的授权;合作期间确保乙方中国区XX牌总经销的唯一性;如甲方有另外的品牌但是产品属性相同的产品上市,应优先考虑乙方,并通告乙方参与经销合作洽谈。

7.2 乙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同时经销与甲方同行业同类型的产品,确保经销渠道的品牌唯一性。

第八条 双方的支持

8.1 甲方应给与乙方在产品、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

8.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宣传物料的支持

8.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样品的销售支持

8.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电子商务方面的培训支持

8.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品牌推广方面的策划的建议性支持

以上具体内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双方另行具体约定,并形成相关补充协议的条款,确保执行。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均为合法、独立的商业经营独立体,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不影响其合作,双方的经营管理相互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

9.2 甲方的产品开发及生产应遵循市场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独断,乙方有对甲方的产品开发有建议权,并且有权对市场反馈较差的产品无责返厂或停售。

9.3 本协议为战略性合作协议,如发生原则性违约,甲乙双方按照100万违约金进行赔偿的同时,根据不同补充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

9.4 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出现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双方同意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9.5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附件为双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补充协议若干并不断增加,均具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签署地: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签署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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