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货车限行处罚规定(北京机动车排放条例通过)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1月1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提供了依据。这意味着,5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车主上路前,需要检测自己的车是不是排放合格,不然将面临比此前更严苛的处罚。

北京货车限行处罚规定(北京机动车排放条例通过)(1)

去年

8月1日,长阳治超站,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直属队对大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摄影/新京报记者

李木易

重型柴油车等应安装排放车载终端 与环境部门联网

《条例》要求,在北京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北京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在北京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北京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北京货车限行处罚规定(北京机动车排放条例通过)(2)

2018年3月,京哈高速进京方向,西集检查站,工作人员让卡车司机踩油门,以查看尾气排放情况。摄影/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外埠车辆排放不合格不能进京

《条例》明确,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北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复检不合格上路 最高罚5000元

《条例》提到,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主任刘子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科技监管手段,加上条例的实施,会让超标车辆没有漏网之鱼,在北京得到应有的限制和处罚,“超标车车主不要有侥幸心理,赶紧去维修。”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张畅 校对 郭利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