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人的地位 机关法人的特征

单位法人的地位 机关法人的特征(1)

机关法人的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1,设立上具有特殊性。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我国许多法规都直接规定设立某种机关,根据《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出发,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而设立行政机关。

2,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机关法人都是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而设立,因此,其不需要借助于登记发挥公示的作用。所以,机关法人自其成立之日起就已经设立。在这一点上,它与一般的法人都要办理设立登记是不同的。

3,其是享有公权力的各类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进行管理。只有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例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国有的房屋,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并且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机关法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时所形成的债务,才能由机关法人以其通过预算拨款所获得的独立经费承担责任。

4,财产来自财政拨款。我国《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要成为机关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机关法人虽然没有独立经营的财产,但是有独立的经费,这些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

5,从事民事行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法人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在从事民事活动方面的能力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能力范围,通常由其目的、性质和章程决定。机关法人在从事政府管理的职能行为时,只能从事一些维持自己管理活动所必须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建筑房屋、签订用工合同等,它不能从事广泛的经营性活动,且依据我国原《物权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而不享有收益权,否则就超越了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单位法人的地位 机关法人的特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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