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详情(我们是被执行人)
看看本期新收的案件有哪些被执行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被执行人的详情?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被执行人的详情
看看本期新收的案件
有哪些被执行人
有你认识的吗?
案号 |
执行依据主文 |
执行主体 |
(2021)闽0581执5718号 |
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育君,郭向前,洪幼爱,洪丽真 |
(2021)闽0581执5719号 |
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2558.4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施能图 |
(2021)闽0581执5720号 |
偿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29982.06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蔡东艺,杨漳洲 |
(2021)闽0581执5722号 |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服装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周建宗 |
(2021)闽0581执5724号 |
支付货款27937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许紫极; 被执行人:刘兴新 |
(2021)闽0581执5725号 |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林潇勇 |
(2021)闽0581执5726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林潇勇 |
(2021)闽0581执5727号 |
支付货款4661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陈智敏; 被执行人:舒雪金,魏清平 |
(2021)闽0581执5728号 |
应缴交罚金十万元 |
被执行人:曹敏 |
(2021)闽0581执5729号 |
应缴交罚金十万元 |
被执行人:郭献忆 |
(2021)闽0581执5730号 |
应缴交罚金十万元 |
被执行人:罗杰 |
(2021)闽0581执5731号 |
应缴交罚金十万元 |
被执行人:张靖林 |
(2021)闽0581执5732号 |
应缴交罚金五万元 |
被执行人:刘明珠 |
(2021)闽0581执5733号 |
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的利息为386711.11元) |
申请执行人:吴希平; 被执行人:王经埔 |
(2021)闽0581执5734号 |
应缴交罚金五万元 |
被执行人:陈建立 |
(2021)闽0581执5735号 |
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赃物犀牛角制品、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及iphone6手机一部、iPhone8plus手机一部、OPPO R11ST手机一部、VIVO X20A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刘明珠,陈建立 |
(2021)闽0581执5736号 |
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94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柯清海; 被执行人:陈国栋 |
(2021)闽0581执5737号 |
石狮住好酒店有限公司应将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缴至本院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石狮住好酒店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38号 |
退还款项3000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时上男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石狮市名坊伊舍服饰有限公司,马惠恒 |
(2021)闽0581执5739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柯丽明租金65613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65613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柯丽明;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0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张鸣华租金205260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05260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张鸣华;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1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王素芳租金65229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65229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王素芳;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2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游碧春租金73460.6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73460.6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游碧春;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3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文娟租金80137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80137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李文娟;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4号 |
支付货款8532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新宏运车衣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天涯 |
(2021)闽0581执5745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曾美针租金114947.4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14947.4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曾美针;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6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王尔国租金22576.6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22576.6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王尔国;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7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蔡宏亮租金63495.2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63495.2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蔡宏亮;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8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邓治国租金19080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9080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邓治国;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49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邱志风租金64608.5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64521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邱志风;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50号 |
一、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祝宝妹租金107020.92元及违约金;二、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支付租金107020.92元的义务时,应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申请执行人:祝宝妹; 被执行人:石狮泰禾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51号 |
偿还借款本金利息422890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张菊妹; 被执行人:姜杰,肖凤玲 |
(2021)闽0581执5752号 |
支付工资12250元 |
申请执行人:吴金墩; 被执行人:福建省欧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021)闽0581执5753号 |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被告人苏凯伦名下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招商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苏凯伦 |
(2021)闽0581执5754号 |
一、缴交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曹士伦与同案犯胡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八百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罗义琼人民币四千四百三十三元、被害人蔡金如人民币一千二百元、被害人胡辉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曹士伦与同案犯胡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曹士伦 |
(2021)闽0581执5755号 |
一、应缴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赌资人民币五百四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卢文南 |
(2021)闽0581执恢996号 |
支付货款432085元及利息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协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厦门市海叶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汪光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并自即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法院执行服务中心领取执行通知,逾期,视为送达。
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0595-88617902。(本期执行依据主文内容较长,请自行访问执行文书公开网获取详细内容)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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