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给的分手费有法律保障吗(律师带你读懂这三点)

恋人分手后该不该给对方分手费?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因为“分手费”不仅事关个人权益,更涉及社会公序良俗。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有时被叫“分手费”,有时是“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名目,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下具体分析。

1、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一般能得到法律支持。

男女分手给的分手费有法律保障吗(律师带你读懂这三点)(1)

比如:甲男与乙女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甲男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另外,这种情况下的“分手费”也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赠与”是可以后悔的,这里的“分手费”则不可以。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案例的答案就是乙女有权利要求甲男继续支付。

2、一般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恋爱,终止同居、恋爱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原因是,这种“插足”或婚内“劈腿”行为本身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婚姻法》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提倡“夫妻应相互忠实”。

基于这种情况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它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可能导致婚内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受损。

3、最常见的情形,双方均未婚,同居状态下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绝大部分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不予支持,但各地存在不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男女分手给的分手费有法律保障吗(律师带你读懂这三点)(2)

目前,“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单纯以分手费名目出现的欠条,不被支持。因为此时的分手费是给恋爱双方设置分手条件,阻碍一方的“婚恋自由”,同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因为男女双方恋爱是基于你情我愿,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物质上的赔偿,无疑与社会道德有冲突。

而实质为分手费,却以其他名义打下的“有名无实”欠条的情况,也没那么容易蒙混。

如果仅有欠条作为证据,法院将会对该欠条的事实基础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实际钱款往来等事实基础,该欠条就很可能认定为“分手费”,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不被支持。

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总的来说,以不支持为普遍。

男女分手给的分手费有法律保障吗(律师带你读懂这三点)(3)

不管是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相信最初双方在一起的时候,谈感情都是你情我愿。献给彼此的都是青春,最后感情不再了,就只能说明你俩做人生伴侣不合适。为什么就单要别人赔偿你青春损失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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