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船舶违规企业 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清远市船舶违规企业 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被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2〕193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事实2022年8月29日,本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18110215、2103114)正处于通电使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未能提供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检查当日,本政府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上述2台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鉴定。2022年9月7日,本政府收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出具的《起重机性能指标核算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QW-X02201266、BQW-X02201267),检测结论为:2台起重机械(产品编号:18110215、2103114)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均为5t、起升高度为6m。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代码“4000”的定义,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械属于特种设备,故涉案2台起重机械均属于特种设备。 经批准,本政府对上述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起重设备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顺北市监特令〔2022〕2209070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2台未经检验的起重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查及据当事人供述,涉案2台起重机械属当事人所有,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安装涉案2台起重机械并投入使用。至案发当日,涉案2台起重机械未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查询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特种设备查询系统,亦未查询到涉案上述2台起重机械的检验登记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涉案1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104014)更换了起重量为2.0吨的电动葫芦;另一台起重机械(出厂编号:2112015)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检验合格,违法行为得以改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弘立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91440606MA529R5R3M
法定代表人潘**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3
公示截止期2026-02-23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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