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以案说防,以案释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对企业安全生产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有利于提高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灾害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在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少企业却采取敷衍的态度对待演练近期,淄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查处了一家“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企业,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以案释法 以案说防,以案释法应急演练?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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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对企业安全生产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有利于提高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安全意识,提升企业应急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灾害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在实际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少企业却采取敷衍的态度对待演练。近期,淄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就查处了一家“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企业。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0日,淄博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动力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立即采集相关证据,并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企业2020年未对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急性中毒等5个专项预案和有限空间中毒窒息等15个现场处置方案进行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案例警示

●2019年,在应急管理部修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2021年2月24日,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34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 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第二十三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其中一项职责就是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以上这些制度和法规中对应急演练的要求,既是重视“演练”的具体表现,又是“严格要求演练”的“指挥棒”。所以,对待应急演练,企业必须真抓真重视, “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只有在还未“亡羊”时就提前“补牢”,才不会在事故真正来临时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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