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条例(唐朝的法律体系)

唐朝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封建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唐朝法制指导思想重德重礼,以政教之本,刑罚为辅,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司法方面也有长足进展。唐朝空前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唐朝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的影响。

唐初统治集团深知人心向背的重要,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正是在这一方针指引下,确立了唐朝“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它集中体现了初唐减轻刑罚的法制基本精神,是开唐30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唐朝法律条例(唐朝的法律体系)(1)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关于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经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规汇编性质;式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使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对律、令、格、式的关系,综上可见,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这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审慎处理刑狱和法制划一的显著反映。

唐朝法律条例(唐朝的法律体系)(2)

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在民事方面,唐律涉及所有权、契约关系、家庭与婚姻及继承方面的内容。唐律在私有土地面积的限制,遗失物、埋藏物的归属,山林、矿产的所有权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唐律对民间契约如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赁契约等关系,以守信为原则作了规定。

在经济方面,唐律对专卖及对外贸易作了相关规定。专卖法主要是关于盐、茶、酒的各项规定。对外贸易制定了互市和市舶制度。

唐朝法律条例(唐朝的法律体系)(3)

唐朝的司法制度同样也很完备,并具有自己的特色。唐朝司法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是自商鞅变法之后下来的传统。

在这两套司法体系中,中央司法系统居于主导地位,皇帝集司法、行政、监察、军事大权于一身;地方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自治权,但很有限。这充分体现了唐朝进一步发展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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