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查站提醒驾驶人安全行驶(这76台车辆的驾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将依法扣留的下列车辆予以公告。

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涉案车辆三个月内、无主车辆一年内携带车辆合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材料,到相关单位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车辆移交区级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各检查站提醒驾驶人安全行驶(这76台车辆的驾驶人)(1)

各检查站提醒驾驶人安全行驶(这76台车辆的驾驶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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