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打脸有什么罪行(封面评论以罪责对等)

打人打脸有什么罪行(封面评论以罪责对等)(1)

□ 李晓亮

年度喜感新闻,又有新素材了:“男子被打后为‘增加’对方责任 撕裂自身伤口被拘留”(4月20日澎湃新闻)。

这个,看起来案情很明晰,一则90秒短视频就能说清:地点,浙江温州瑞安一鞋厂;当事人林某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发展到肢体冲突。林某受伤,现场警方目测伤口约三公分,并拍照留档。

然后林某自行去医院处理伤口,几日后,进行正式伤势鉴定时,法医发现伤口离奇地自己“长长”了。这不是种瓜种豆,遇水就疯长。按说就算要长,那也是长肉,是伤口慢慢愈合,而不是越长越长——以前拍照目测三公分,现在精确测量近五公分。

这当然不是目测误差,因为目测都能发现问题,那比以前至少有显著差别。事出反常必有妖,果然当事人承认自己“作妖”,逆生长的伤口,原来拜妹妹的发小私下勾兑的熟识医生违规操刀所赐。这让人想到那些在高速监控探头下,各种人肉组团或离奇脑洞遮挡号牌,进行倒车压线等交通违法行为,还妄图脱责的徒劳与蠢萌。

早已拍摄存档,立此为照,后续不过走流程而已。如若动歪脑筋,妨碍执法,私自加戏,最后一定会付出相应代价的。不是编剧,可能都想不到这么鲜活的普法案例。上次还是星爷版唐伯虎经典桥段,为亲近秋香,和竞争者比惨自残。但现实与影视不同,这比不得你自己无聊的自戕自残,那可算是个人极端自由,但这里是立案证据,私自扩张伤口,就是涉嫌伪证,诬告陷害罪。比如这哥们,已被刑拘。而胁从者,事主妹妹和俩医生,也需承担相应责罚。

当然“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戏码,也没能完全吸引所有舆论注意。比如“打人就可以随便打,施暴者斟酌点打,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就很能代表部门网友心声。“打人者没事儿,被打的被刑拘”,听起来确实没有天理了。但是,这其实是报道侧重点的选择取舍造成的。如上所述,只是个几十秒视频新闻,而主要新闻点也在这个“伪造伤势”上,所以连口角殴斗缘由,双方身份、是否彼此都受伤,都担责等都一并省略了。

这种信息删节简化,就造成了理解上的盲点误区,并未明言对方无伤无责,何以来“为所欲为”之论?这不怪网友理解偏差,只是新闻没能面面俱到,信息不对称。既然警方连自残诬陷都能抓现行,连“轻伤”和“轻微伤”都能精准区分,自然希望秉公执法,不枉不纵,令人信服。这当然需要后续更多详实信息披露来保证公众知情监督权了。

而巧的是,同日另一新闻,也有类似的思辨空间。说的是“患者殴打医生被罚500 医生不满处罚结果起诉警方”(4月20日《新京报》)。焦点都在警方处罚是否适当上。和上面引起的部分争议一样,这个网友最多关注都是质问“打人闹事者为什么不能拘留?”

而事由则是一起貌似“医闹事件”。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资深医师江凤林,去年4月坐诊时,与患者刘白父子发生冲突,有肢体推搡。报警后,警方认定刘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对其予以罚款。而医生坚称对方打人,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结果警方似乎针对性回应,还据“自首情节”而将罚款从五百降至两百。医生提起二次复议,仍维持原结果,最终对警方和政府双双提出行政诉讼。

事发视频,警方承认拉扯推搡,却不认定为殴打;伤势鉴定,有外力所致的挫伤,也扰乱了工作秩序,但定义为“轻微伤”。这就可对比上述案例,你笑人家蠢,其实人家还真非法盲——不惜自残也要将“轻微伤”加重为“轻伤二级”,这就在处罚量刑上有直接区别。轻微伤可以行政处罚,但轻伤二级,就够刑责标准了。虽然这两者之间区别,有时很难量化,更多靠司法人员从业经验,自由裁量区间稍微大了些。

但至少要做到不偏不倚,能够服众。比如所谓“拉扯推搡”算不算殴打伤害,受伤者不服处罚,一再讨说法,甚至不惜民告官,独身对警方和政府两级公职单位。这里面肯定有其不能不能忍的苦衷和委屈。而囿于篇幅,报道对医患口角冲突的事由又是隐去,这增加了舆论理解评判难度。

如果不涉隐私和敏感,媒体可尽力还原细节,警方更应以详实可信司法正觉和执法裁决来定纷止争,让当事者心服口服,不用学上面那种自残式维权,让围观者不致一头雾水,或觉得在“拉偏架”。执法公信和威仪,就在这些日常实操的小细节,在一个个具体而微的纠纷调解和罪责对等,刑罚相当的适当裁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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