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3批次食品(广东曝光16批问题食品)

广东23批次食品(广东曝光16批问题食品)(1)

>>关注食品安全 远离健康危害<<


近期,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抽取了包括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7类食品330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314批次、不合格16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台山市富城市场朱世明蔬菜档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实测值:0.3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英德市英城春宁蔬菜档经营销售的豇豆,倍硫磷(实测值:0.4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倍硫磷是有机磷神经毒剂,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食用少量的倍硫磷残留超标食品一般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3.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小平蔬菜店经营销售的豇豆,克百威(实测值:0.2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克百威在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克百威不易降解,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好记蔬菜档经营销售的本地姜,铅(以Pb计,实测值:0.16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江门市新会区城东市场梁木林蔬菜档经营销售的大肉姜,铅(以Pb计,实测值:0.274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1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6.普宁市里湖天泓食品厂生产、陆丰市东海德源兴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兴德利®九制古香老陈皮(200克/瓶),铅(以Pb计,实测值:1.9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铅(以Pb计)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进入人体后,少部分会随着身体代谢排出体外,大部分会在体内沉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在生姜和水果制品中的最大限量指标为0.1mg/kg和1.0mg/kg,铅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

7.惠州市惠城区黄振莲海产品档经营销售的花甲,氯霉素(实测值:70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惠州市惠城区华隆市场良然海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甲,氯霉素(实测值:4640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氯霉素是酰胺醇类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检出氯霉素的食品,可能引起恶心、呕吐、食欲缺乏、舌炎、口腔炎、过敏以及其他不良反应,还可能对造血系统、神经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水产品中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快速控制疫病而违规使用药物。

9.深圳市罗湖水产综合批发市场万隆正海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三目蟹,镉(以Cd计,实测值:1.6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5mg/kg。海水虾、海水蟹中镉(以Cd计)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

10.揭阳市榕城区万达广场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罗氏虾,呋喃唑酮代谢物(实测值:3.6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等疾病。长期食用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11.广东大洋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汕尾市陆城华廷商场明盛天和商贸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山格拉®蜂巢蜜(500g/盒),果糖和葡萄糖(实测值:41.5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60g/100g);蔗糖(实测值:31.2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g/100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果糖和葡萄糖是成熟蜂蜜的主要成分,是检验蜂蜜质量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果糖和葡萄糖含量不达标会影响蜂蜜品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4963-2011)中规定,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的总含量应≥60g/100g。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蜂蜜酿造时间不足,蜂蜜不成熟导致水分含量过高;也可能是不法企业为提高产品感官质量向蜂蜜中添加糖浆或者直接使用糖浆造假。

12.普宁市里湖蓬和桥食品厂生产、陆丰市东海隆溢杂货店经营销售的蓬和桥®甘草梅(500克/盒),霉菌(实测值:64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霉菌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指示性指标。食品中霉菌数是指食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计数所得 1g 或 1mL 检样中所形成的霉菌菌落数。如果食品中的霉菌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 还可能产生霉菌毒素;长期食用霉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13.普宁市里湖天泓食品厂生产、陆丰市东海德源兴食品商行经营销售的兴德利®九制佛手老陈皮(250克/瓶),亮蓝(实测值:0.0014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属于水溶性非偶氮类合成着色剂,食品行业中适用于糕点、糖果、饮料等的着色。长期低剂量摄入,也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亮蓝在凉果类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025g/kg,在其他类别蜜饯凉果中不得使用。其他类别蜜饯凉果中检出亮蓝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企业为改善食品的感官性,提高市场价值滥用色素;也可能是为了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滥用色素;还可能是企业掺假造假滥用色素。

14.佛山市泰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香港食の开心®麻辣味肉粒(280g/盒),菌落总数(实测值:5.7×10⁴,4.6×10⁴,1.3×10⁴,2.4×10⁴,3.6×10⁴ 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5.普宁市红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中山市东凤镇合辉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牛肉粒(252克/包 五香味),菌落总数(实测值:4.3×10⁴,4.2×10⁴,3.6×10⁴,5.6×10⁴,1.8×10⁴ 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⁴,M=10⁵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6.普宁市红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中山市东凤镇合辉商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牛肉粒(252克/包 香辣味),菌落总数(实测值:3.5×10⁴,3.8×10⁴,3.4×10⁴,4.1×10⁴,4.4×10⁴ 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⁴,M=10⁵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品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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