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猥亵犯法吗(妈妈带4岁男孩进入女浴池)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6月21日,市民杨女士在健身房锻炼后去洗澡,快洗完时,一位年轻母亲带着4岁的小男孩进入,当时还有十余位女士在洗澡,大家惊讶之余十分尴尬随后,杨女士和孩子妈妈发生了争论,那位妈妈说:“孩子这么小,啥也不懂,再说他自己去男浴根本洗不了”杨女士感觉非常不舒服,向沈阳晚报新闻热线96009—1反映了此事,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夫妻之间猥亵犯法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夫妻之间猥亵犯法吗(妈妈带4岁男孩进入女浴池)

夫妻之间猥亵犯法吗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6月21日,市民杨女士在健身房锻炼后去洗澡,快洗完时,一位年轻母亲带着4岁的小男孩进入,当时还有十余位女士在洗澡,大家惊讶之余十分尴尬。随后,杨女士和孩子妈妈发生了争论,那位妈妈说:“孩子这么小,啥也不懂,再说他自己去男浴根本洗不了。”杨女士感觉非常不舒服,向沈阳晚报新闻热线96009—1反映了此事。

孩子妈妈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刘强律师。

争议

“男童进女浴室”

是否妥当

母亲带着年幼男童进公共女浴室洗澡不时见诸报端。近期,也有很多此类热点新闻上热搜,引发舆论关注。

诸如此类事件引发广大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孩子比较小,无法独自洗澡,作为母亲实属不易。如果父亲在,也不用母亲带他洗。能包容就包容,谁家还没个小孩子呢?况且男孩还小,他能知道什么呢?不会形成什么记忆。”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孩童虽小,但也有性别差异,男孩进女浴室会让其他人感觉不自在,况且孩子的性别意识和观念要从小培养。所以,无论从自身还是他人的角度着想,此举都是不妥的。”

记者走访发现,“女童进男浴室”的情况几乎没有,但“男童进女浴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女士的隐私权?

说法

4岁孩子就已经具有

完全的性意识

刘强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男童进入女浴室不仅是尴尬,甚至可能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浴室本就属于相当具有隐私性的私密空间,仅限同性进入,洗浴更是一种相当私密的活动。刘强认为,即便进入女浴室的男童未成年,但仍会给正在洗浴的女士带来不便。且幼儿从小就有识别男性、女性的能力,孩子对于性别意识的认知,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早,4岁孩子就已经具有完全的性意识,也具有辨别男女外生殖器官差异的能力。所以,带男童进入女浴室洗澡,不仅是对孩童的伤害,更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三四岁是儿童性意识发展的懵懂期,对待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应注重性别观念的教育。父母在养育子女时,要有意识地注意男女之别,在家庭教育观念中,也要强调边界意识,积极引导孩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维权

有权利要求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刘强表示是有法律依据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即便男童属于未成年人,但只要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被侵权人就享有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其(或其监护人)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杨女士认为,浴池管理方也有责任,“为啥让小男孩子进入?”刘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浴池、健身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管理职责,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当导致顾客隐私权遭到侵害,则该场所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浴池、健身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也与顾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因其未尽适当义务导致顾客隐私权遭受损害,则该场所也存在违约情形。

刘强建议,为了少些不适和尴尬,公共场所也应尽力完善设施和服务,从增加设施方面,对独立带孩子的母亲们多些关怀和理解,如设立第三卫生间、亲子沐浴间等,增加人性化服务设施。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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