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

【案例】小王与小李是老乡,因做工程需要,2017年5月1日,小王向小李借款5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小王没有偿还,2021年2月份,小李到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还钱。诉讼过程中,小王答辩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再还钱。怎么办?

民法典生效前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检说民法典小安说民法典)(1)

小安解读

本案借款2017年12月31日到期,应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期间3年,即时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如果小李没有证据证实在时效期间内曾向小王主张还款,那么,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依法判决小李败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小安温馨提示

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权利一定要尽早行使,切勿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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