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乘客遭受意外伤亡)

2022年年1月3日,吕某乘坐某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掷入的一个手机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某巳构成伤残七级,丧失劳动能力50%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4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乘客遭受意外伤亡)

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制

2022年年1月3日,吕某乘坐某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掷入的一个手机打伤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某巳构成伤残七级,丧失劳动能力50%。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4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担60%。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条对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不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因为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一种严格责任制度,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理应保证旅客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损害,况且,运输工具是在承运人的掌管、指挥下运行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的情况更为了解和掌握。从某种意义上讲旅客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加重责任。这同时既是承运人的营业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充分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样适用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旅客。

承运人要免除其旅客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要承担举证责任,并能举证证明是下列原因造成了旅客的人身伤亡:

一是旅客的故意,所谓故意,是指旅客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身伤亡的后果,仍然希望和放任结果的发生。例如旅客自杀、自残等。承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旅客的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过失的一种,是相对轻微过失而言的。一般认为,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不细心、不注意、不关心或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害。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完全不注意,或者“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程度。”在运输法律体系中,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例如,在如海上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擅自进入“禁止旅客进入”区攀越围栏坠海死亡,属于重大过失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例如旅客因患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而死亡的。

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要件:

首先,损害必须是发生在运输过程,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以外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运输过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在运输工具上。运输过程应从运输合同成立时起到运输合同终止时止,换言之,从旅客购票时至旅客在目的地下车时止都应算作“运输过程”。

其次,旅客的伤亡不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在此明文规定为“重大过失”意即旅客即使有小的过错,承运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因此,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所承担的安全运送送义务是较为严格的。换言之,承运人只有在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时可以免责,除此以外,承运人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合同法由此大大加强了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承运人对此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吕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是毫无疑问的,出租汽车公司由此负有将吕某安全运送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虽然吕某上车后并未及时将车窗玻璃摇上,但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吕某有重大过错,因为车窗玻璃是否摇上并不涉及旅客的法定义务,而只是每个人的乘车习惯而已。吕某被窗外掷入的手机致伤,出租汽车公司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本案而言,按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承运人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分担损失的判决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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