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到期可以退回被执行人吗(被执行人的车辆已出售给他人已交付但未过户)

案例:张三和李四约定车辆交易,约定张三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自有的一辆丰田汽车,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三向李四交付了相应车辆,且同日向李四交付了过户需要的相关材料,但李四因觉得双方系好友,不着急办理,遂未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张三因其他涉诉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查封了依然登记在张三名下的该丰田汽车,10日后,李四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遂向查封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查封车辆到期可以退回被执行人吗?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封车辆到期可以退回被执行人吗(被执行人的车辆已出售给他人已交付但未过户)

查封车辆到期可以退回被执行人吗

案例:张三和李四约定车辆交易,约定张三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自有的一辆丰田汽车,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三向李四交付了相应车辆,且同日向李四交付了过户需要的相关材料,但李四因觉得双方系好友,不着急办理,遂未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张三因其他涉诉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查封了依然登记在张三名下的该丰田汽车,10日后,李四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遂向查封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本案的焦点是:李四申请解除对车辆查封的理由能否成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车辆已实际交付,且车辆仍属于动产范畴,故李四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其以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案外人异议并申请解除查封,法院应支持其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条规定要求车辆物权权能改变的特殊限制,其要有登记公示的效力,经公示登记,其相应的权能受到限制,本案中,李四的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

笔者认为

首先,李四在法院对黄某的车辆查封前,张三就已将该车出卖给案外人李四,李四亦于当日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四已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李四是否能申请解除查封,关键要看李四对相应的过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张三在交付车辆同时,已将相应的过户材料均已交付给李四,而李四仅仅因为碍于朋友感情,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李四属于“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其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其主张的权利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

综上,法院驳回李四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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