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办理户籍共性难题为)

#在办理户籍时,你遇到过哪些问题#

摘要

办理户籍是指户口登记,户口登记的类型包括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1954年《宪法》制定,《条例》是一部完备的法律,并体现了“迁徙自由”。计划经济时代,因非农业户口安排工作,“农转非”受到限制,《条例》被搁置;“非转农”因涉及农村资源分配,目前同样受到限制,《条例》也没有被适用,作者特作此文供公众参考。

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办理户籍共性难题为)(1)

《条例》的制定根据是宪法

关键词 迁徙自由 村集体经济成员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1954年《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删除了该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公民没有居住和迁徙自由,例如,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生命权,但公民的生命权仍受法律最为严格的保护。居住迁徙权与生命权一样,是公民的“应然”权利,宪法和其他法律即便没有规定,公民仍实际享有该权利。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1954年《宪法》“制定法令”的职权,制定并颁布了《条例》。《条例》是一部完备的法律。例如,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也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两项数据比较事实上可以作为医学统计。《条例》体现了迁徙自由,例如,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办理户籍共性难题为)(2)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应然”权利

《条例》被搁置的原因

作者在摘要部分说明了《条例》被搁置的原因,严格控制了“农转非”符合当时的国情。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经济结构及经济规模不可能安排所有人的工作岗位,政策规定城镇户口就业,并安排退休待遇是适宜的。改革开放到一定阶段后,社会已实现了就业自由,单位用工,或者招聘人才的根据是个人的能力,户口已不是单位用人的主要因素。

妨碍迁徙自由地实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特大城市为了控制城市发展的规模限制迁入,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另一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拥有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源,“非转农”受到限制。所谓“非转农”是指城镇户口转为农村户口。就第一方面原因而言,可能有一定的正当性,但第二方面的原因却是政策制定者没有理解《条例》的具体规定。

《条例》目前没有被适用也有法律理论认识上的问题。多数宪法学者错误地认为,1954年《宪法》没有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职权;学者在理论上归纳规范性文件名称时,将“条例”的名称特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条例》并不是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职权包括法律,《户口登记条例》的名称为“条例”,《条例》即为法律。

《条例》与当前的户籍政策

1954年《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生产资料所有制也表现了四种形式;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随着社主义改造的深入,1958年农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已进入了合作社阶段,即目前的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前身”。《条例》为了贯彻迁徙自由,将户口登记与身份分开,合作社成员的身份登记,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当前户口政策却将户籍与成员身份直接“挂钩”,误导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认识,并引发各种矛盾。例如,外嫁女离婚后,在外嫁地没有取得承包责任地不能迁回;农村大学生迁出户口,以及村民因就业、就学的便利迁出户口不能迁回等,但有特定关系的人在农村购买住宅却能迁入户口,甚至还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丝毫关系的“空挂户”也能享受拆迁安置,如此等等。

户口迁移政策与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户口政策的迁移矛盾深刻影响着农村人的观念。例如,一个自然村村民能力普遍“强”,通过各种途径离开本村,有的迁出户口,有的没有迁出户口,但有一户村民因能力“弱”始终在家务农,以户口论身份便出现如下矛盾:其一,没有迁出户口的村民与该户村民享受本村的土地等资源;其二,假设能力强的村民全部迁出户口,本村资源全部由该户村民“独自”享受。如此操作,农村村民可能形成排斥能力强村民的观念,并“希望”能力强的村民迁出户口。

当前的户口政策与法律规定不符。国家法律早已注意到前述问题,具体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具体内容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但遗憾的是各地制定的户口、拆迁政策却无疑法律的规定,仍以户口论身份。试想,农村孩子为了就学迁出户口,本村村民倘若不承认孩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的传统观念也不相符。村民的身份还是交给村民自治解决为宜,并赋予村民救济权利,例如,外嫁女离婚后迁回户口等。

农业户口办理农转非(办理户籍共性难题为)(3)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户口没有联系

结束语

目前在办理户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作者“在《条例》被搁置的原因”第二自然段已作了归纳,户口迁移向“两端”移动受到了户口政策的影响。地方各级政府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仍是现有有效的法律,各种限制户口迁移的政策可能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

国家之所以没有修改或废止《条例》,《条例》是一部“良法”;居住权与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居住权由民事法律等一系统法律保障,例如,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可能构成犯罪;迁徙自由受到妨碍主要是“专家们”忽视了《条例》的法律地位。随着宪法监督机制的加强,公民迁徙自由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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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的根据是《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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