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为规范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提高其有效性,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

制定的必要性

(一)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我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将单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拓展为涵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类的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实现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组织主要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认证“全覆盖”。

(二)适应国家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

随着《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和重新发布,《实施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新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三)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紧密围绕创新能力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两大重点任务,亟需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认证认可手段,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一是进一步开放认证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二是维护认证有效性,树立认证公信力,强化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

对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

(1)通用性要求

通用性要求为《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具体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取得法人资格;二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是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是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2)专业性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的专职认证人员专业性要求具体如下:一是上述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涵盖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国认可[2016]第24条)中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至少8名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即至少1名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至少6名认证审核人员,至少1名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三是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作为“具有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

2.审批程序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遵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申请材料及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详见“国家认监委

—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3.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所需材料详见“国家认监委

—办事大厅—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4.处罚规定

如认证机构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等行为发生,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给予警告,以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处理。针对不能持续性地满足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的,国家认监委将依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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