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特点及地位(唐代的重要保障)

一个王朝的建立需要很多因素,一个王朝的维持也需要很多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俗话说得好,“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要控制一个庞大的帝国,自然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去帮助这个帝国去维护统治了。

唐王朝的法规分为律、令、格、式四类。律是用来规定罪名和各种刑罚;令是用来对各种重要制度做出规定;格是用来规范百官的办事准则;式是百官行政的条例。

在这里面,可能“律”最为接近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法规,今日一文我们也将注意力放在《唐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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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版图极大,需要法律的治理

一、《唐律疏议》的编订

唐代立国后,便废除了隋炀帝时期严苛的法律,改为宽厚之法。武德七年,下令大臣进行修订,最终合为十二卷,被称为《武德律》。唐太宗时期,又委派大臣房玄龄等人修订,称为《贞观律》。高宗时期又委派大臣长孙无忌等人进行修订,称为《永徽律》。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修订,法律也日趋完善。但是在古代往往因为诸多因素而导致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不清的问题出现,进而导致各地的判决结果不同。如以下问题,据记载:

“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处以杖刑。”

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公正判决便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唐高宗命令长孙无忌再次编纂《律疏》三十卷,用来注释相关法律条文,并且解答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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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重要人物——长孙无忌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永徽四年,这套书编纂完毕,被称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主要分为了十二目。一为《名例律》,二为《卫禁律》,三为《职制律》,四为《户婚律》,五为《厩库律》,六为《擅兴律》,七为《贼盗律》,八为《鬪讼律》,九为《诈伪律》,十为《杂律》,十一为《捕亡律》,十二为《断狱律》。

再说一下刑罚,唐代刑罚主要是有五等,分别是笞、杖、徒、流、死。

笞说简单一些就是用小棒子打人;杖都是用大棒子打人;徒你可以理解为我们现在的有期徒刑,也就是关押在监狱之中;流就是流放,即远送千里之外的偏远之地;死分为两种,分别是绞刑和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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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典《唐律疏议》

二、统治者的工具

不得不说,法律是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也是统治者意志的重要体现。这句话放在唐律之中一点也不违和。

例如说《唐律》中有号称“十恶”的十大罪名,摘录如下: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这一系列罪名都与“忠孝礼义”等道德观念息息相关,体现出了统治者借助儒家的思想道德观念以维护自身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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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就是从此而来

另外,在《唐律·贼盗律》中的第一条就如此明确规定: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统治者的敏感神经就在于自己的统治,对于任何对自己统治有威胁的人事,都要坚决控制与反对,避免动摇自身的统治秩序。

另外,《唐律》并非是我们所想象中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良法。在量刑定罪方面,《唐律》往往是按照身份尊卑贵贱来定罪名轻重的。在这之中不得不提的就是八议之法了。

八议之法来自《周礼》,看似一种“刑不上士大夫”的尊重士人的法子,实际上却是一种为统治集团提供逃脱法律惩罚的一种捷径。八议之法如下:

“一为议亲;二为议故;三为议贤;四为议能;五为议功;六为议贵;七为议勤;八为议宾。”

怎么解释呢?通俗一些说就是,如果你是皇亲国戚,得力功臣,名门之后,那么恭喜你,当你犯了罪名之时,你可以选择援引“八议”来减免自己的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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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之法来自于《周礼》

三、人的“良贱之分”

我们现在接受的教育告诉我们,人生来平等。但是在唐代,一个人在法律之上已经被分为了“良”与“贱”。良民不一定不受剥削,贱民的生活则更是困苦不堪。

良民中既有地主,也有农民、手工业者等。地主中既包括我们上面说的可以享受“八议”待遇的大地主,也包括一些中小地主。在平民方面,凡是编户齐民中的享受均田的农民或者是自耕农以及身份自由的手工业者,他们也都是属于良民。

其实一切都是相对的,成为了良民的普通人,实际上付出的是自己自由。唐王朝用《唐律》将良民们牢牢束缚在土地之上,让他们安心种田劳作,不得自由迁徙。当时规定:

“私自浮浪他所,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若是全家逃亡则“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至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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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是违反《唐律》的大罪

然后我们来说说贱民。在当时官奴婢、官户、杂户都属于官府的“贱民”等级。我们就以官奴婢为例来讲一下。

官奴婢,就是犯了错的官员的家属奴婢等被没入官府,因此被称为官奴婢。官奴婢的生活十分悲惨,一年仅仅能休息三天,而且无私产,每年仅由官府发放布衫裤一套,皮靴一双。若是官奴婢有逃亡行为,按照《唐律》则:

“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

另外,官奴婢的嫁娶也受到了严格规定,当时规定杂户、官户和官奴婢只能“当色婚嫁”,也就是说杂户只能和杂户结婚,官户只能和官户结婚,官奴婢只能和官奴婢结婚。这时候肯定会有人想了,我们是真爱,是任何事情都阻拦不住的,我作为一个良民就是要和贱民结婚。那么这个时候,就会有《唐律》来惩罚你了。《唐律》规定: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在这一百下的大棒子中,任何你的憧憬和想法都会被砸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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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奴婢地位极低

另外就是对于大地主的利益的维护了。既然叫做大地主,自然是有地且有人才叫做大地主。他们手下的人就被称为部曲、奴婢和客女。在这其中,奴婢相当于资产,而部曲则不同于资产。相对来说,部曲的自由性要稍微大一些。

根据《唐律》规定,部曲、客女是被严格束缚在土地之上,如果未经主人允许私自离开土地的话,就要被按照逃亡的罪名来论罪。当时规定:

“诸官户、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注:部曲、私奴婢亦同。”

另外,《唐律》注重保障地主的利益,规定部曲、客女禁止自由地从一个地主转移到另一个地主那里。如果一个地主不经过合法手续就私自收留逃亡部曲,那么就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惩罚。据记载:

“略他人部曲为奴婢者,流三千里。略部曲还为部曲者,合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和诱部曲为奴婢,徒三年。还为部曲,徒二年半。”

就这样,通过《唐律》,中断了部曲奴婢的逃亡之心。部曲奴婢便被完全控制在了土地之上,丧失了自身的自由。其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土地主买卖土地之时,往往会将土地连同部曲一起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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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注重保护地主

记得曾经在一些封建论中,有一种比较著名的说法是“魏晋封建论”,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当时所存在的部曲、奴婢等。我们看唐代,其实也存在着比较浓厚的奴隶制残余,并且还是在法律的允许之中。这些部曲、奴婢基本上就是地主的私人物品,与牛马等也没什么太大区别。当时在《唐律》之中,甚至有将“奴婢生子”与“母马生驹”所相提并论的记载。

奴婢犯了错,主人可以将奴婢送往官府之中进行惩罚。但是我们遍观唐代文献记载,奴婢主人擅杀奴婢的行为层出不穷,例如说初唐名将侯君集就是其中之一。《唐律》之中对于主人擅杀奴婢也有着详细规定:

“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

但是这条法律往往缺乏约束力,效果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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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君集就是一嗜杀之人

四、总结

不得不说,唐代法律是承接自魏晋南北朝的法律而逐渐修订而来的。它的条文更加详细,内容更加丰富,并且深刻反映了时代的变化。如之前法律条文之中并没有对于部曲、客女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唐律》之中却被明确指出。

但是《唐律》毕竟出发点和落脚地是为了维护唐王朝的统治,因此在实行之中《唐律》往往照顾着地主的利益而忽略平民,但是相对来说,《唐律》要比隋律轻很多。

参考文献:《隋唐五代史》,《唐律疏议》,《唐六典》,《唐会要》,《唐代法律研究》等。

文:日航通鉴 图:来自网络与站内,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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