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案从轻情节(盗掘古墓葬土夫子)

来源: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转自: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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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案从轻情节(盗掘古墓葬土夫子)(1)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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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历史悠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代寺院、古树碑刻、古遗址和古墓遍布全区。“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盗墓行为也随之产生,日前,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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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携带铁锹、头灯等工具先后来到蓟州区东部某镇农田内,挖掘多处古墓葬,盗取古钱币100余枚、耳饰2套、簪子1个。经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被盗墓地为一处家族墓地,墓地年代为清代,是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古墓葬,被盗物品均为清代制作,属于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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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 、李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清代古墓,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蓟州法院在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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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依旧,基址犹存

古墓的一砖一瓦

无不张扬着文化气息

保护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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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掘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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