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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卡有好处费?

“高额收卡、租卡”可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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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人,你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当心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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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提醒广大群众:

买卖银行卡或账户是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能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账户。

那么,哪些属于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账户行为?目前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一起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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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账户行为?

将自己的银行卡或账户借(租、售)给他人(包括亲友)用以转账或收款,免费或从中赚取一定的好处费、回扣、手续费,这些都属于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或账户行为。这里说的账户,包括在银行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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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银行将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信系统,并发布至所有银行和支付机构。

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不得开立新的账户、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通俗地说,5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银行转账,相关个人不能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存取款,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等平台使用快捷支付购物,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

此外,买卖银行卡或账户还极有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面临牢狱之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宣判案例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汪某在下载了一款虚拟币交易APP,在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共提供7张本人及亲属的银行卡提供给交易平台支付结算,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汪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15000元。

2021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黄某介绍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2张银行卡出售,所售银行卡涉及诈骗资金交易流水共计44万余元。

2021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胡某某为牟利,将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提供给徐某、王某等人使用,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93万元。

2021年3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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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院宣判案例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祝某某非法收购、售卖银行卡,违法所得款6200元。2021年3月17日,侦查机关查明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5000余万元。祝某某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1年4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祝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温馨提醒

公安机关发现银行卡、账户涉违法犯罪问题将追溯到开立、使用账户的所有人,如社保卡、工资卡、贷款账户涉案,则会影响社保待遇、工资的发放以及正常的贷款归还,请广大市民务必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以及单位账户,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编辑:王旭娇

一审:曾海燕

二审:童春英

三审: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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