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自然人(法考民法笔记之)

民法中的自然人(法考民法笔记之)(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存续期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判定:婴儿独立呼吸时,出生时间不明的推定顺序:出生证明效力>户籍登记或其他(有其他证据确凿的,可推翻上述推定)

死亡的判定:自然人停止呼吸。死亡时间不明的推定顺序: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有其他证据确凿的,可推翻上述推定)

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效果:1.继承开始。2.婚姻法律关系终止。3.亲子关系终止。4.部分合同关系消灭: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消灭(雇佣,委托,承揽。例如甲律师为乙工作,甲死了,合同就没了。)非劳务为内容的合同不消灭(买卖合同:甲乙之间的买卖汽车合同,甲死,合同不消灭,由他的儿子丙继承,代替甲的地位)5.权利消灭。

民法中的自然人(法考民法笔记之)(2)

母体中的胎儿(考点):

1.客观上无法参与民事活动,不是民事主体(可视为准民事主体)

2.特定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权利能力,但以活体出生为前提(活一分钟和活100年没区别)——遗产继承,接受赠予,权利受到损害时。

例子:

1.甲乙结婚,怀丙。甲死了,乙丙都是继承人。如丙顺利出生,得一半。丙流产,这一半返还给甲,再由乙继承。(遗产继承)

2.乙怀丙,隔壁老王的。老王说赠送10个W给丙,由乙代领。丙出生就可以得到10个W。如流产,则退还给老王。(接受赠予)

3.乙怀丙,乙吃了甲的地沟油,丙受伤了。乙代替丙主张损害赔偿。(权利受到损害时)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自然人,16—18岁未成年,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必须年龄和精神正常同时具备)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要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法,是否可撤销等等。

0—8岁(不包括8),无行为能力人。

8—18,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16—18以自己劳动所得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岁以上,完全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8岁到18岁未成年,或成年精神状况缺乏(除了16—18以自己劳动所得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就是必须要监护人的追认)有例外(考点):

1.与年龄身份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买笔记本,买橡皮筋,买铅笔)

2.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只占便宜不吃亏的事)

3.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中性无损益行为有效。(无权利也无义务:代理行为,替别人签合同)例如:15岁的甲代理A公司和B公司签订40万的合同。合同是有效的,甲的行为是中性无损益行为。在这个合同中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效力待定的例子:甲15岁,是个小鲜肉,有钱。自己买了乙的房子。这个买房合同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监护人的追人。监护人认可则有效,监护人拒绝则无效。

乙拥有催告权。(可以催他的监护人30日内为意思表示,到底是认可还是不认可)

如果乙不知道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善意的。也不可以主张合同有效(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但是乙有撤销权。(可通知合同撤销)

3,无行为能力人:8岁以下(不包括8),或精神状况完全失常。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

注意: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都是无效的。

2.8岁以下,虽然不能有民事行为,但是可以享受权利。比如:甲的父母给他代买了自行车,那这个自行车的权利是归甲的。(行为由父母代替,权利自己享有)

民法中的自然人(法考民法笔记之)(3)

自然人的监护

监护:身份关系(父母),或书面形式的协议确认。职责是,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不被侵扰。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必须登记),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考点:要有实际扶养关系,且未成年)。例如:甲乙离婚,孩子丙丁跟着甲。甲戊再婚。丙25岁,结婚搬出去住了—成年无关系。丁4岁,和甲戊一起生活,那么丁有三个监护人(甲乙戊)。

离异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死了,法定监护顺序: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民事主体,比如舅舅。(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成年人疯了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与成年子女,其他民事主体(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2,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满足遗嘱订立的方式和要求。

例如:甲乙绝症,甲乙立遗嘱指定弟弟作为孩子丙的监护人。生效时间从甲乙都死开始生效。

3,协商监护:

父母死了,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民事主体)协商确定监护人。要本人自愿,监护人和监护人书面协议。

4,指定监护:

协商不成,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再找法院。或直接找法院。

5,机关监护。指定监护人之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一下。

6,委托监护(假监护,黄金考点):有确定的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

被监护人侵权产生侵权责任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受托人有过错时,负相应的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

注意: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不是连带责任。

7,附加条件,协议监护:完全行为能力人。和他人签订附条件的监护协议(必须书面),自己以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了,协议生效。不论有无近亲属。

(预测自己会变傻,为自己找个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1,《民法典》34条:突发情况,监护人不能履职,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不属于监护)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教育一定惩戒是可以的。

3,监护原则(考点):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不得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压岁钱),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可以的。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监护权的撤销:法院才能撤销(不是民政部门,认定效力都要由法院),监护人侵权(身心健康,合法权益),或消极不作为的,可申请撤销监护权。申请主体: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民政部门,其他组织。

撤销后,丧失监护资格,但义务还在(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扶养义务)

2,监护权的恢复:

前提:确有悔改,不构成故意犯罪(考点)(如果是故意犯罪被撤销了监护权,不得恢复。)还要被监护人同意。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