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被告的执行义务何时生效(调解书无履行期限)

案情简介:某实业公司应支付投资公司违约金2000万元及分5年返还4930万元,同时渔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后执行法院查封了渔业公司6930万元财产,渔业公司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调解书未规定履行期限,依《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规定(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第2款),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限,故被执行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参考:《山东北方渔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王飞鸿、司艳丽,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903/31:59)。

调解书被告的执行义务何时生效(调解书无履行期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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