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业主大会会议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流程:实施业主大会会议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流程

实施业主大会会议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流程:实施业主大会会议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流程(1)

根据川建行规【2022】9号《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的通知之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下载系统 完成关联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以下简称筹备组)首次登录使用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时,首先下载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程序,在系统注册账号,经镇政府审核后完成系统物业服务区域关联。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电子投票数据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房屋编号、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业主房屋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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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核实 申请处理

筹备组在完成物业服务区域系统关联后,将拟参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业主名册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和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时,筹备组应及时予以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向镇政府、居委会提出修改申请,由镇政府在投票表决系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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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私保护

筹备组公示参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的业主名册,公开业主姓名、手机号码时,应保护业主隐私,限于公开业主的姓氏、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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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信息绑定

电子投票表决前,筹备组指导业主关注“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按照操作指引将业主身份与公众号绑定。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接收投票信息后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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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绑定补录

镇政府、居委会在业主电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将未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的业主情况告知筹备组,筹备组指导相关业主进行业主身份验证和房屋产权信息绑定补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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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告知事项及注意事项

筹备组在电子投票表决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业主名册等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业主微信群等互联网方式向业主公示。公示时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临时召开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由镇政府确认。

业主共同表决议题等事项符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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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示存在异议及时处理

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有异议时,应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复。

筹备组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服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提出申诉,镇政府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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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表决时间限制

电子投票表决时间不少于7日,自投票开始时间起开始投票,至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

九、查询规定

投票表决期间和投票表决期限届满后,业主可以在“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已经投票表决的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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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系统采用业主投票意见的规定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两个以上业主身份均与“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绑定的,投票系统自动采用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在先投票业主的意见。

十一、业主对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业主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明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表决意见。

十二、不表决会议议题以外的原则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

十三、会议议题多项的原则

业主大会会议有多项议题,业主仅就部分议题进行投票表决,纳入该议题投票结果的计算,不纳入其他议题投票计算。同一业主在投票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

十四、书面表决投票的规定

电子投票表决期间未使用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筹备组投送书面表决票,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及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维修资金等法定重大事项时,投送书面表决票在居委会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筹备组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后5个工作日内,在居委会代表的监督下,将书面表决票结果录入电子投票系统。

业主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不动产产权证明的复制件,向筹备组投送书面表决票。

十五、查询表决汇总结果的规定

投票表决系统自动统计表决意见,即日(实时)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汇总结果和表决明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政府、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在“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公众号查询表决汇总结果。

表决汇总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占比比例,未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总人数,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房号、姓名、专有部分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等。

投票表决系统备份保存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的期限不少于5年。

十六、表决结果的送达及公示的规定

镇政府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送达筹备组。

筹备组自收到表决汇总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十七、表决结果异议的查询申请的规定

业主对表决汇总结果、本人表决意见有异议的,在表决汇总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政府提出查询申请。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政府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筹备组。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镇政府应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

十八、禁止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镇政府、筹备组、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等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业主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表决无关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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