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的处理(机动车与报废机动车)

二战结束后,针对机动车进入公园撞伤游人事件增多,市民反映机动车污染大等问题,某国政府出台一条新的法律,规定:任何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城市公园,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报废机动车的处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报废机动车的处理(机动车与报废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二战结束后,针对机动车进入公园撞伤游人事件增多,市民反映机动车污染大等问题,某国政府出台一条新的法律,规定:任何机动车辆均不得进入城市公园。

不久,某部有一辆在“二战”中有着非凡经历的坦克报废,该部决定将这辆报废的坦克车运进某公园,安放在公园草坪上供游人参观纪念。

到了公园门口,公园看门人说:“坦克车是机动车,依法不能进入公园。”

奉命运送报废坦克的军人说:“这辆坦克车已无法开动,报废了,它只是一辆报废的机动车。”

公园看门人:“法律没说报废机动车可以进入公园,所以不能入园。”

两人各不相让,官司打到法院。

法院审定认为:法律禁止机动车进入公园,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园内旅客的安全,让游客免受汽车噪音和尾气的污染。的确,报废的坦克车也是机动车,放入公园,与法律条文不太相符,但与立法目的并不冲突。判决报废坦克车入园。

“机动车”与“报废机动车”这种语言干扰,就好比“白马非马”,往往会给工作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干扰。

如何避免呢?

一是在拟定法律条款、制定政策,以及合同谈判、起草和签定时,要对概念性的语词按不同的分类,分析相关语词与立文目的的符合性。如:机动车,按类别可分为:吉普车、轿车、摩托车、卡车等等;按运行状态分,又可分为报废和正常运营的。

二是可在条文最后注明“解释权归XXX。”,或者“条文未尽事宜,则双方本着XXX原则共同商议”,或是“详见附则”、“详见细则”等等。

三是秉持“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2014年3月13日,在全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 会上,李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说“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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