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案由(夫妻共同债务之追认)

一、案情介绍郭某某和曲某某是夫妻郭某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向樊某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年利率15%的利息2015年5月11日郭某某的亲属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2016年5月10日,曲某某以转账的方式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200万2015.5.10-2016.5.10利息”,2018年2月13日,郭某某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在此之后,郭某某在未支付任何利息,也并未向樊某某返还本金随后,樊某某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郭某某、曲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曲某某提出借条中并未由其签名,200万数额巨大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曲某某认为其帮助郭某某还款行为仅属于帮助行为,故不应承担上述责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案由?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案由(夫妻共同债务之追认)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案由

一、案情介绍

郭某某和曲某某是夫妻。郭某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向樊某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年利率15%的利息。2015年5月11日郭某某的亲属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2016年5月10日,曲某某以转账的方式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并在转账时备注“200万2015.5.10-2016.5.10利息”,2018年2月13日,郭某某向樊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在此之后,郭某某在未支付任何利息,也并未向樊某某返还本金。随后,樊某某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郭某某、曲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曲某某提出借条中并未由其签名,200万数额巨大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曲某某认为其帮助郭某某还款行为仅属于帮助行为,故不应承担上述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

在案件审理中,郭某某毋庸置疑应承担责任,曲某某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对郭某某借款的追认?

三、法院观点

“案涉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虽被告曲某某未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亦未接收借款本金,但其先后于2016年5月10日、2017年5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在2016年5月10日的银行转账中,被告曲某某在转账的“客户摘要”栏填写“200万2015.5.10-2016.5.10利息”,证明被告曲某某知道原告与被告郭某某之间的案涉借款关系,其向原告支付利息是对原告与被告郭某某之间借款关系的追认,案涉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曲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夫妻债务认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可见,曲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向樊某某支付利息并且备注了“200万2015.5.10-2016.5.10利息”的行为表示对该笔债务的知晓与认可,应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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